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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站”违法受罚不服 状告环保局败诉

佛山中院终审审理认为,环保局的处罚合法有效

更新日期: 2015年03月25日 作者: 杨汉坤 来源: 珠江时报 【字体:


    佛山一水泥混凝土供应站生产时产生大量粉尘、噪音困扰周边居民,禅城环保局于是对水泥站作出停业罚款的处罚,该水泥站所属的市政公司却以“历史原因”为由,认为水泥站无需环评,环保局的处罚不对,并将其告上法庭。昨日,该案有了终审结果,佛山中院终审驳回了市政公司诉求,认为环保局的处罚合法有效。

    事件

    水泥站违反环保规定被罚

    据了解,1985年,佛山一市政公司在禅城区马鞍街建设了一个水泥混凝土供应站(下称“水泥站”),于1986年正式投产,并先后在2000年、2010年更新了设备。

    2013年12月10日,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下称“禅城环保局”)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该水泥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水泥站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的治理设施未建成,产生的粉尘、噪声未经治理自然扩散,引发周边居民投诉,且厂界噪声超标。

    2014年1月28日,禅城环保局向市政公司送达了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水泥站生产及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等情况。随后,市政公司提出申辩意见,承诺减轻污染,希望禅城环保局能根据企业的历史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禅城区环保局复查后认定,市政公司已采取环境治理措施防治扬尘和噪声,符合法定的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采纳了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过,市政公司有违反建设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最终对市政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项目生产”“罚款6万元”的处罚决定。

    市政公司

    历史原因不需报批环评

    之后,市政公司缴纳了6万元罚款,但水泥站并未停止生产。2014年4月18日,禅城环保局向市政公司发出了催告。于是,市政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禅城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禅城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市政公司的请求,维持了禅城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对此,市政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市政公司认为,水泥站在1986年已经建成投产,当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尚未发布实施,且其2000年新增设备时,该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属于非敏感区;而2010年更新设备,不属于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不需要报批环评,也不需要适用“三同时制度”。

    “即便水泥站违反了‘三同时制度’,依照法律规定,环保局也应当先处理未办理环评审批的违法行为。”市政公司还表示,法院应充分考虑水泥站的“历史原因及社会因素”,给该公司纠正错误的机会。

    环保局

    水泥站违法行为一直存在

    对此,禅城环保局表示,水泥站为水泥混凝土加工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噪音、粉尘等污染,也引起周边群众的不断投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水泥站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管理的建设项目。

    禅城区环保局还表示,虽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生效,但市政公司一直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泥站需要配套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一直未建成,违法行为在该条例实施前后都存在。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佛山中院

    环保局处罚合法有效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水泥站从投产到新增、更新设备,一直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其产生的粉尘、噪声扰民,市政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禅城环保局根据规定对市政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行为合法有效。

    佛山中院还指出,市政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施行前后都存在,禅城区环保局适用上述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同时,根据规定,不论涉案用地属于敏感区还是非敏感区,水泥站都应进行相应的环评手续。综合案情,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市政公司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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