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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停征:利于企业减负但对供需影响有限

更新日期: 2016年02月02日 来源: 长江证券 【字体:
摘要:1元/吨的专项基金与2015年60元/吨水泥价格下跌相比,利润贡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再加之袋装水泥产量占比较低以及近几年专项基金征收本就较为困难(14 年水泥产量24.8 亿吨,按照42.4%的散装率以及4 元/吨的征收标准,应征收约42 亿元,但实际征收仅17.6 亿元,征收率42%),据此我们判断,虽然停征利于部分企业减负,但对行业基本面影响有限。

    事件描述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2 月1 日起,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事件评论
 
    专项资金设立源于政府承担散装水泥推广责任。90 年代末我国水泥散装率仅为16%左右,散装水泥设备严重不足,为推广散装水泥,1998 年出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02年财政部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 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单位按最高不超过每吨3 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场环境改变,资金使用违背初衷,资金设立出发点不在。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水泥市场环境与98 年相比已大为不同。首先是水泥散装率已有长足进步。2014 年全国平均散装率已达57.6%,水泥产量较大的东部地区散装率达70%,北京上海等地区甚至已接近100%。且目前我国散装设施已严重过剩,无再扶持必要;其次,目前由于产能过剩,水泥价格不断下滑,多数水泥企业已伤痕累累,征收资金已成为企业负担;最后,征收资金的使用并未遵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生产性开支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90%”的规定,加之收支情况不透明,滋生了大量腐败。
 
    取消征收利于国有企业减负,但对行业基本面影响有限。之前征收资金多出自国营大型水泥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单位。停征之后,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这部分企业的支出负担。但1元/吨的专项基金与2015 年60 元/吨水泥价格下跌相比,利润贡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再加之袋装水泥产量占比较低以及近几年专项基金征收本就较为困难(14 年水泥产量24.8 亿吨,按照42.4%的散装率以及4 元/吨的征收标准,应征收约42 亿元,但实际征收仅17.6 亿元,征收率42%),据此我们判断,虽然停征利于部分企业减负,但对行业基本面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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