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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两部委联合发文:国有控股权改变须报批

更新日期: 2016年07月04日 作者: 刘辰瑶 来源: 中新社 【字体:
摘要: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6月24日起开始生效,7月1日全文发布于部委官网。《办法》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2日表示,该文件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规范国企改革中企业重组和混合所有制发展的相关事宜。
 
    据了解,上述文件由两部委联合起草,经国务院批准,6月24日起开始生效,7月1日全文发布于部委官网。《办法》包括总则、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67条,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为国企改革从设计阶段到施工阶段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国资流失划定了底线。”李锦告诉记者,在国资委、财政部200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该办法增加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的相关内容,更加适合当前中国国有产流失严重的背景。
 
    《办法》规定,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增资行为,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办法》明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还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其中要求,对于政府部门等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需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李锦认为,上述限定办法将一定程度上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的程序,但在监管和批准问题上的“收紧”也会挫伤参与混合所有制民资企业的积极性,他呼吁针对混合所有制发展的相关体制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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