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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市采暖季水泥等行业将错峰生产

更新日期: 2017年08月21日 来源: 齐鲁壹点 【字体:
摘要:济南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措施的通知。根据通知,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采暖季)期间,全市水泥、砖瓦窑、铸造、炭素、医药、农药、火电、钢铁行业将实施生产调控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京津冀地区及济南环境空气质量,济南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措施的通知。根据通知,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采暖季)期间,全市水泥、砖瓦窑、铸造、炭素、医药、农药、火电、钢铁行业将实施生产调控措施。
 
    根据通知,全市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由当地县区政府于8月31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备案。
 
    铸造行业(不含电炉、天然气炉),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 
 
    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火电行业,10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全部停产。 
 
    钢铁行业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限产或停产产能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绩效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统一确定)。 
 
    通知强调,采暖季生产调控期间,各县区政府要逐家企业明确生产调控具体责任人,建立日常检查清单,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实到位。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参与,对不按要求落实调控措施的,在全市予以通报,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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