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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泥企业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更新日期: 2017年08月25日 来源: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字体:
摘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钢铁、水泥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公告要求,现有水泥企业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本公告之后新建的水泥企业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钢铁、水泥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公告要求,现有水泥企业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本公告之后新建的钢铁、水泥企业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钢铁、水泥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全省钢铁、水泥企业新版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年产50万吨以下冷轧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其他企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水泥粉磨站,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转运等,以及在进行熟料制造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水泥(熟料)制造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独立水泥粉磨站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现有钢铁企业应于2018年6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力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二)现有水泥企业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三)本公告之后新建的钢铁、水泥企业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登录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完成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只需填报,不需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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