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对水泥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加价”
摘要: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倒逼落后产能加速退出,日前宁夏出台规定,提出对限制类、淘汰类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所用电量,向所属企业征收高于销售电价的电费。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倒逼落后产能加速退出,日前宁夏出台规定,提出对限制类、淘汰类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所用电量,向所属企业征收高于销售电价的电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差别电价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淘汰类用电按《宁夏电网销售电价表》每千瓦时加价0.3元,限制类用电按每千瓦时加价0.1元。差别电价收入专项用于支持实施差别电价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
据了解,差别电价征收对象为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7个行业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类、淘汰类目录的企业或装置,以及经节能监察单位认定能耗超标的企业或装置。对单位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装置,比照淘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单位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装置,比照限制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于既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装置,装置单位能耗又超限额的征收对象,加价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分别叠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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