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务院>资讯详情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9年04月30日 来源: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字体:
摘要:确保完成2019年关闭1000处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任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9〕1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9〕1号)要求,确保完成2019年关闭1000处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任务,现就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纳入重点关闭范围: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三)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四)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
 
    (五)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
 
    二、关闭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
 
    (四)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三、关闭程序
 
    (一)确定关闭对象。
 
    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研究确定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实施关闭。
 
    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对照关闭标准,依法实施关闭措施。
 
    (三)严格检查验收。
 
    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对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依法依规实施。
 
    各地区要根据全国非煤矿山数量和关闭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数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关闭计划,并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州、盟)、县(区、旗)。要督促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严格对照关闭程序和标准落实关闭任务,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区要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细化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关闭工作顺利推进。
 
    (四)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完成任务。
 
    各地区要强化督促指导,定期调度关闭工作进度,及时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落实。要强化对关闭对象的执法检查,防止企业因关闭前突击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防止已经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请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关闭计划及分解落实情况、2019年12月15日前将关闭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凌云,010-64463215,yly@chinasafety.gov.cn)。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9年4月27日
数字水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数字水泥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文章
  • 暂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