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下令,不得要求企业普遍停工停产!
摘要:《条例》专设一条,除特定情况外,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有利于以法治化的手段来纠正上述问题。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我的问题是我们看到《条例》当中提出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的停厂停业,但是规定了三种例外的情况,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举办国家的重大活动。想问宁主任这一规定是怎么考虑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宁吉喆】这个问题很重要,也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回答你的问题:
第一,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企业长远发展之道。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也是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一定要依法实施。
第二,执法“一刀切”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有的地方监管中平时不闻不问,执法不力,到了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督查督导、年终考核的时候,临时抱佛脚,采取一些敷衍应付、简单粗暴的处理措施,不给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留出合理的时间,甚至要求企业普遍停工、停产等,这就给企业主体造成损失。对此,《条例》专设一条,除特定情况外,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有利于以法治化的手段来纠正上述问题。
第三,创新公正公平的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对于一些地方确实需要,比如你刚才提到的,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需要特定区域、有限的区域,相关行业领域停产停业的,也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采取有关措施。除此情形外,一律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以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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