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支持民企参与交通基建发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门槛
更新日期: 2020年07月09日
来源: 发改委网站
【字体:小 大】
摘要: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合理设置资格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不得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等要求。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遵循交通基础设施经济属性和发展规律,聚焦重点领域,优化市场环境,强化要素支持,鼓励改革创新,减轻企业负担,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构建民营企业合理盈利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质量和效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合理设置资格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不得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等要求。以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为原则,全面清理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现有资质资格限制性规定,分类提出处理措施。在不影响铁路路网完整统一的前提下,研究将部分路段或部分工程分开招标,单独组建项目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铁路局、国铁集团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铁路各地区监管局负责) 加快研究制定和完善符合市场原则的铁路行业调度、收费定价、财务清算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健全运输企业间协商调度机制,平等协商处理相关事务。完善行业清算平台,制定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铁路运输收入清算规则,完善清算收费标准体系,保证各类主体平等准入、公平竞争,调动企业参与建设投资积极性,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路网接轨技术标准和办理程序。公平配置航权时刻等资源,不得因企业性质不同对航线、时刻、航油、航材、飞行员、机场等要素实施差异化供给。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以多层次轨道交通衔接枢纽为重点,将枢纽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开发作为一个整体,构建“一个主体”的建设开发新体制,建立各类开发主体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协商机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依托既有枢纽的城市更新和新建枢纽区域综合开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航局、铁路局、国铁集团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铁路各地区监管局负责) 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移动互联网服务、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推动铁路站城融合投融资改革,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以铁路车站为载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打造公铁、铁水联运中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以货运功能为主的机场、通用机场、直升机起降点项目建设,获取航空货运国内和国际航权,与上下游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快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参与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对机场周边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综合开发。研究支持从事航空货运的民营企业扩大货运飞机引进规模。鼓励具备专业经验的民营企业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渠道,加快探索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的PPP模式,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城市智慧停车发展模式,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推动5G、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与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深度融合。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推动民营企业提供拥堵治理、交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引导、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绿色维修、绿色驾培、绿色物流、绿色公路、绿色航运等绿色交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航局、铁路局、国铁集团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铁路各地区监管局负责) 优化营商环境,税费优惠政策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主体。不得向民营企业收取不合理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情况实行台账管理,限期清零,对应收账款优先使用现金支付,暂无法现金支付的应主动使用商业汇票支付款项或对账款进行确权,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切实杜绝新增拖欠款。对交工验收且投入运营的交通基础设施,符合验收条件的原则上不得晚于1年内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对工程尾款、保证金,可在第三方金融机构监管、确保承包企业有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按照业主指令先行支付给承包企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对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与其他市场主体享受相同投资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参与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融资支持。对民营企业投资建设铁路,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铁路配套外部电源电力工程,相关建设成本费用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成本,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吸引更多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股改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领域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铁路企业实施债转股或资产股改上市融资。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 建立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对示范项目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定期组织召开协调推进会议,调度进展、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系统梳理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形成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开推介。发挥交通运输领域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和技术攻关,鼓励协会灵活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听取本领域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汇总后报送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局、国铁集团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铁路各地区监管局负责) 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刻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民营企业在创新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体制机制、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制定和实施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过程中认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推动民营企业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守法合规经营,积极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要分区分级分类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达产,确保在建项目正常运转和新建项目按期开工。要组织落实好现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梳理总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发掘和总结典型案例,通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等形式,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各部门各地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