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256—202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据悉,《技术规范》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HJ/T 256—2006)的修订。
据介绍,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明确了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验收监测方案编制要求,调整了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删除了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的参比评价、公众意见调查等相关内容,取消了验收监测期间工况应达 80%以上(含 80%)的要求,完善了验收标准执行原则、监测内容。
《技术规范》规定了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提出了启动验收、验收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根据《技术规范》,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30%)、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适用于本标准。
水泥原料矿山开采等生态影响类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 HJ/T 394 执行。
《技术规范》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 告 2018 年第 9 号)附件执行。
凡本网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数字水泥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