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实施范围,主要包括水泥等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投资项目。“两高”行业范围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
办法明确了替代源,包括: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碳排放量;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可再生能源、清洁电力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
全文如下: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
减量替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明确“两高”行业范围,主要包括炼化、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水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铸造、煤电等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投资项目。“两高”行业范围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
第三条 碳排放减量替代是指拟建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碳排放量。替代源包括:
(一)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碳排放量;
(三)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可再生能源、清洁电力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
(四)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
第四条 替代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替代源原则上为“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清单且数据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可验证的,可不限于规上企业。
(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
第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行业分类确定替代标准,严格执行碳排放减量替代制度,碳排放量依据《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核算。
(一)建设项目碳排放量E碳总核算方法为:
E碳总=E燃料燃烧+E工业生产过程+E电和热-R回收
其中,E燃料燃烧、E工业生产过程、E电和热分别指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和热力的碳排放量;R回收指由项目主体产生,但被回收作为生产原料自用或作为产品外供给其他单位不再排放到大气中的碳排放量。
(二)替代量Q核算方法为:
Q=E碳总×H
其中,H指行业系数。水泥、炼化、有色(电解铝)、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行业系数H为1.5;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不含电解铝)、铸造、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行业系数H为1.2。
(三)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取正常生产工况下前3年实际碳排放量的平均值,Q削减核算方法为:
其中,Qi指年内实际碳排放量。Q削减≥Q。
第六条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审查建设项目和替代源碳排放量测算是否科学、准确,替代源是否真实、可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因规模、工艺等调整,造成碳排放量增加的,应当落实新增碳排放量替代源。
第八条 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的编制和核算,并对替代源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内容,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两高”项目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分级建立碳排放减量替代指标审核动态管理台账,并将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推动监管、执法有效联动、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 | 《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替代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省是二氧化碳排放大省,排放总量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全省“两高”行业企业数量多,是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部署要求,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源头管控,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该《替代办法》。
二、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等战略的具体举措。《替代办法》从“两高”行业源头控制入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将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落地山东。
二是填补了“五个减量替代”的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空白。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严格落实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五个减量替代”,其中,产能、煤耗、能耗、污染物排放等管理办法相对成熟,《替代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没有碳排放减量替代的政策空白,使“五个减量替代”的政策拼图更为完整。
三是“两高”行业转型升级的山东实践。我省是全国第一个出台“两高”行业碳排放减量替代的省份,《替代办法》在推动能源“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通过碳排放量的减量替代倒逼“两高”行业企业转型升级方面提供了山东实践。
四是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抓住了“两高”项目,就是抓住了碳排放的“牛鼻子”。《替代办法》的出台确保我省“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进一步加快倒逼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推动我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创新。《替代办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具体行动,《替代办法》的出台,将碳排放控制从末端移到前端,在“两高”项目建设的环评入口就明确了减量替代的比例,并落实削减量替代来源,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主要内容
《替代办法》共十二条,重点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明确“两高”行业范围,主要包括炼化、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水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铸造、煤电等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投资项目。“两高”行业范围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
(二)明确了替代源及要求
1.替代源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二是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碳排放量。三是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可再生能源、清洁电力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四是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
2.替代源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替代源原则上为“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清单且数据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可验证的,可不限于规上企业。二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
(三)明确了核算方法
(四)明确了管理要求
1.碳入环评,前移降碳关口。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审查建设项目和替代源碳排放量测算是否科学、准确,替代源是否真实、可行。
2.严格管控,落实削减量。项目单位因规模、工艺等调整,造成碳排放量增加的,应当落实新增碳排放量替代源。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3.动态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内容,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
凡本网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数字水泥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