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申丰水泥集团发生安全事故被罚70万元
1月26日,峄城区应急管理局发布对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鲁枣峄)应急罚〔 2023 〕 SG1号
被处罚单位: 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黄庄村 邮政编码: 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成文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3年10月24日14时20分许,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水泥部制成工段3#配料站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0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10月26日,峄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于12月21日形成了《峄城阴平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12月23日,《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峄城阴平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峄政函字﹝2023﹞80号)批复了该报告。主要证据:《峄城阴平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峄城阴平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郑成文和徐基军身份证复印件、徐基军任命文件复印件、郑成文和徐基军2023年度工资明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40号第3档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柒拾万元(¥:700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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