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2月29日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称,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
其中,与水泥行业相关的内容摘要如下:
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减排包括通过工艺改进和清洁生产等措施减少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如水泥行业通过非碳酸盐原料替代传统石灰石原料。
工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包括钢铁、水泥、焦化、锅炉、有色金属、建材、铸造、石化、化工等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精脱硫,低氮燃烧改造,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开展绩效等级提升改造。需符合国家、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以及《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原则和要求》(GB/T36574)等标准规范要求。
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包括电力、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及锅炉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污染物开展的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改造。需符合本行业国家、地方超低排放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
工业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处置主要包括尾矿、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化工废渣、除尘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回收、无害化处理和再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需符合《工业综合利用设备环境化设计导则》(GB/T3151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术语》(GB/T349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24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等支持范围。
电石渣制备水泥、新型建材,磷石膏在水泥、土壤调理剂、硫酸、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中的利用,脱硫石膏、柠檬酸石膏在绿色建材和石膏晶须等新材料生产中的应用,工业副产石膏的资源化、高价值化利用等。工艺、产品等需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术、产品的评价参照《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评价导则》(GB/T3232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与质量安全评价技术导则》(GB/T32328)。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包括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咨询服务、能源管理标杆企业信息咨询、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成效评估、能源管理体系工具软件开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服务等。需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29456)、《水泥行业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30259)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绿色技术产品认证推广,包括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等领域先进技术推广、硅酸盐水泥等低碳产品认证和推广需符合《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产品需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20年第59号、2021年第43号、2023年第24号)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证监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区域、领域发展重点,以《目录》为基础,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给予鼓励支持,为相关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有关部门可以《目录》为基础,根据工作实际制修订细化目录、子目录或拓展目录,提高《目录》的可操作性,引导社会各界更好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三、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目录》与相关支持政策的衔接。《目录》印发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仍可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执行;《目录》印发实施时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但未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可自行选择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目录》执行。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推动绿色标准国际合作,逐步建立《目录》与相关国际绿色标准之间的互认机制。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目录》要求的境内项目或活动以及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境外地区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资源环境状况、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1.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
2.《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解释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 国 证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2024年2月2日
1.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2.《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解释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修订背景
答:2019年2月,为明确绿色产业发展重点,把政策和资金引导到对推动绿色发展最重要、最关键、最紧迫的产业上,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版)》),明确了绿色产业类别和内涵,为各地方、各部门制定完善绿色产业支持政策提供了有力依据,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发挥了积极导向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碳达峰碳中和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我国推动绿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和政策要求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绿色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展,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适应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关于“适时修订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本轮修订工作。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主要内容
答:我们在广泛征求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目录》。《目录》共分三级,包括7类一级目录、31类二级目录、246类三级目录。
第一部分是节能降碳产业。主要指推动节能降碳的装备制造、改造升级、绿色转型等相关产业。具体包括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交通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温室气体控制5类二级目录,节能锅炉制造、节能窑炉制造等38类三级目录。
第二部分是环境保护产业。主要指推动环境保护的装备和原料材料制造、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产业。具体包括先进环保装备和原料材料制造、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其他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5类二级目录,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制造、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等39类三级目录。
第三部分是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主要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装备制造、项目活动等相关产业。具体包括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资源循环利用2类二级目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水资源高效及循环利用装备制造等16类三级目录。
第四部分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主要指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装备制造、相关设施建设运营、项目活动等相关产业。具体包括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和运营、能源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传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4类二级目录,风力发电装备制造、太阳能利用装备制造等39类三级目录。
第五部分是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主要指服务于我国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的相关产业。具体包括生态农林牧渔业、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综合整治3类二级目录,现代化育种育苗、种质资源保护等34类三级目录。
第六部分是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主要指推动提升建筑、交通、环境、能源等基础设施绿色化程度,助力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的相关产业。具体包括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物流、环境基础设施、城乡能源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6类二级目录,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营、超低能耗和低碳建筑建设和运营等40类三级目录。
第七部分是绿色服务。主要指为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相关产业。具体包括咨询监理、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审查核查、绿色技术产品研发认证推广、资源环境权益交易6类二级目录,绿色低碳转型产业项目勘察服务、绿色低碳转型产业项目咨询和设计服务等40类三级目录。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主要变化
答:在保持《目录(2019年版)》体例、架构、内容总体连续稳定的同时,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调整了目录名称,对目录结构、覆盖范围、产业内涵等进行了优化完善,进一步增强《目录》的指导性、实用性。与《目录(2019年版)》相比,主要有以下4方面变化:
一是调整目录名称,全面落实“双碳”战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我国已构建完成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目录名称由“绿色产业指导目录”调整为“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纳入了低碳转型相关产业,与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工作更好衔接,充分体现了“双碳”工作导向。
二是优化目录结构,更好厘清产业边界。《目录(2019年版)》中的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2类一级目录中均包含污染治理、资源循环利用的内容。《目录》将上述2类一级目录调整为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3类一级目录,相应调整有关二级目录、三级目录设置,使产业边界更加清晰。
三是拓展覆盖范围,增补重点新兴产业。根据绿色低碳转型产业发展形势和特点,新增了温室气体控制、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绿色物流、信息基础设施、绿色技术产品研发认证推广、新污染物治理、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装备制造等一批新兴的绿色低碳转型重点产业,引导政策和资源支持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四是明晰产业内涵,强化法规政策要求。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更新完善《目录》各条目的解释说明内容,明确各类产业的具体内涵、最新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强化先进性引领,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推动相关行业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
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应用实施安排
答:《目录》根据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绿色发展目标任务要求,明确了绿色低碳转型方面需要重点支持、加快发展的产业,细化了相关产业的具体内涵和要求,有利于强化产业绿色发展导向,推动形成各方支持政策合力,为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提供支撑。
为进一步做好《目录》应用实施,我们在印发《目录》时强调,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区域、领域发展重点,以《目录》为基础,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可根据工作实际制修订细化目录、子目录或拓展目录。各地方、各部门要做好《目录》与相关支持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动绿色标准国际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目录》要求的境内项目或活动以及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境外地区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后续,《目录》将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资源环境状况、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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