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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更新日期: 2024年06月17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2024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15%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2025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3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2026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45%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贵州美锦华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完成改造;2027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65%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2028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85%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6月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意见建议的通告。

实施方案中提出主要目标,要求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水泥行业:2024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15%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2025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3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2026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45%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贵州美锦华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完成改造;2027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65%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2028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85%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要对照方案查缺补漏,确保相应工序按期达到本方案要求。

另外,应急预案在城市应急响应中提到,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其中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在黄色、红色、橙色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其中,Ⅱ级响应措施中提出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对本地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建议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选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水泥企业炉窑、粉磨站,陶瓷企业炉窖、干燥塔,未规范除尘、脱硫、脱硝的锅炉(窑炉),其他排放强度大的企业锅炉(窑炉),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贵州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摘要如下:

贵州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环大气〔2024〕5号)和《贵州省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黔环气〔2022〕8号)等文件要求,高质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以及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超低排放改造。

水泥行业:2024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15%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2025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3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2026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45%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贵州美锦华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完成改造;2027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65%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2028年底前,力争全省累计85%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要对照方案查缺补漏,确保相应工序按期达到本方案要求。

二、指标要求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水泥企业包括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控制指标和措施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

水泥企业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8mg/m3。

有组织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见附件1。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无明显异味。无组织排放控制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清洁运输要求

进出水泥企业的原燃料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规范“两高”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水泥行业产能置换政策,不断推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发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物耗、水耗等标准作用,引导能耗高、排放强度大的低效产能有序退出。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推广能效达到先进水平和节能水平的用能设备。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各地要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高质量推进水泥超低排放改造,为企业做好服务和指导,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水泥行业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脱硝氨水消耗量小于3.5kg/t熟料(基于20%的氨水浓度折算);除尘采用袋式、电袋复合式等高效除尘技术。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鼓励采用机械化料场、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水泥企业优化工艺流程,减少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运输距离;破碎机、磨机喂料装置采用密闭或封闭防尘措施。推进水泥企业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

加强清洁运输改造,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流和产品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短途运输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新能源车辆;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通廊、封闭式螺旋输送机或管状带式输送机,优化厂内总图布置,合理规划物料输送路线,减少厂内物料二次倒运和汽车运输量。

(三)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探索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到2025年,全省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降低3%以上。

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前提下,提高废渣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矿渣、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脱硫石膏等工业废物掺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数。积极推进燃料替代,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等替代煤炭;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鼓励使用天然气、电、净化后煤气等清洁能源。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能源消耗限额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熟料产能清零,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四)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

鼓励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主要排放口和焦化企业燃用煤气的管式炉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焦炉烟囱(含热备烟囱)增加非甲烷总烃和氨排放自动监测;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治理设施运行及清洁运输情况;自动监测、DCS系统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具体要求见附件3、4。

水泥企业应确保水泥熟料生产与脱硝系统同步运行,做好脱硝剂采购、消耗量日常检查和喷枪维护等记录;采取合理控制脱硝剂用量,优化反应温度、反应区间和停留时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定期检查无组织排放设施运行情况,可通过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外排环境的烟气旁路,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因安全生产需要保留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并保存历史记录。

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以及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5。鼓励与供车单位、原辅材料供货单位及产品购买单位签订车辆排放达标保证书、增加相应合同条款、提供运输车辆年检合格证明等方式实现车辆合规管理。

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环保专职人员。建立企业环保设施检修与维护、环境监测、环保监督与考核、环保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确、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政策措施

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支持水泥和焦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

(一)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对实现超低排放的水泥给予税收优惠待遇。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给予水泥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鼓励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于入库项目优先安排资金。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形成正向激励。

(二)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

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和焦化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完成A级绩效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本方案发布前已评定为A级的企业应对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进行改造,确保按期达到本方案要求。落实国家统一建立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

(三)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政策

持续推动常态化水泥错峰生产,坚持绩效分级,有序调节企业水泥窑停产时间,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步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稳定运行的生产线,适当调减其停窑天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组织实施本方案,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难题。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单位建立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工业信息化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州)相关要求,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在环保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属国有企业和在黔央企、国企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快超低排放项目改造,及时将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抓紧推进,加快完成。

(三)严格评估监测

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和《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要求开展评估监测。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

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督管理台账,依托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等开展非现场监管,组织“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污以及弄虚作假、偷排偷放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五)加强宣传引导

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贯,营造有利于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地方和企业的优秀做法。

附件:1.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3.监测监控安装点位

4.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关键参数

5.清洁运输管理要求

附件1


注:1.表中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按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a适用于采用氨法脱硫、脱硝的设施,以及活性焦工艺再生尾气排放。

b利用焦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执行表中焦炉烟囱控制要求。利用锅炉、工业炉窑(焦炉除外)或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锅炉、工业炉窑(焦炉除外)或固体废物焚烧炉的控制要求。

c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有机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按基准含氧量3%折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或仅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附件2

封闭: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封闭的区域或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保持关闭状态。

密闭: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注:表中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控制按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封闭: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封闭的区域或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保持关闭状态。

密闭: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附件3

注:a监测指标依据附表2-1设置,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

b使用电为能源的,监测指标为颗粒物;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监测指标为颗粒物和氮氧化物;使用其他燃料的,监测指标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c高清视频监控能够覆盖成品装卸所有车辆出入口。

附件4

附件5

注: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下载: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20240617154546743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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