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引导低效产能加快退出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在遏制产能无序扩张、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80号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要求,存在差异化调控措施不明显、仅以窑径推算的水泥熟料产能与实际产能相差较大、产能跨区域转移困难、与新出台政策标准缺乏有效衔接等问题。
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对80号文进行修订,通过严格产能认定、提高新建项目标准、简化跨省流动程序等调整,推动产业布局调整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水泥玻璃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与80号文相比,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加严水泥置换要求,明确水泥熟料低效运行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用于新建项目置换的水泥熟料产能不能拆分转让等;二是完善产能核定方式,取消以水泥回转窑窑径和玻璃日熔化量为依据核定产能的规定,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统一;三是实施地区差异管理,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产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等;四是简化跨地区产能转出程序,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同一法人企业集团内部的产能跨省转出,可不报转出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公告;五是加强与能效环保政策协同,明确能效达不到基准水平要求的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等。”上述相关负责人称。
《实施办法》引导低效产能加快退出,注重产能的合规性和企业的诚信经营,对可置换产能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
与80号文相比,《实施办法》新增了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一是不在合规清单范围内的产能;二是能效达不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基准水平要求的产能;三是自2024年起连续两年每年运转天数不足90天的水泥熟料产能;四是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光伏压延玻璃产能,或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产能;五是因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拆除或存在法院查封情况的产能。
记者了解到,为促进产能置换方案加快实施,《实施办法》规定产能置换方案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项目建设企业应完成备案和环评等手续,三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点火投产,逾期产能置换方案失效。对已经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在《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点火投产;未完成的,2027年1月1日后产能置换方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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