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金剑水泥两次检验均不合格被罚
近日,根据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对唐山金剑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根据决定书,唐山金剑水泥有限公司因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水泥被处罚。经调查查明:唐山金剑水泥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4日生产复合硅酸盐水泥200吨(规格型号:P·C·42.5)。上述水泥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断为不合格。(氯离子技术要求≤0.06,检验结果为0.070),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提出复检要求。上述水泥备样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GB175-2023标准要求(报告编号(2024)MJJC-1681,氯离子技术要求≤0.06,检验结果为0.068)。至2025年1月11日被查获时止,以上水泥除抽检用外(抽检样品无偿提供),剩余全部用于当事人公司自建地面修路使用,无获利。复合硅酸盐水泥对外售价240元/吨,涉案水泥共计货值金额48000元。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并未售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1中规定的较轻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额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水泥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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