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一公司滁马高速全椒互通立交工程项目经理部采购商品混凝土
中铁四局一公司滁马高速全椒互通立交工程项目经理部采购商品混凝土
流水号:(谈)2021033000010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滁马高速公路全椒段互通立交工程项目物资采购
(商砼)
竞争性谈判文件
谈判编号:CMGSWZ-2021-TP01
谈判组织单位: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谈判采购单位: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滁马高速公路全椒段互通立交工程项目经理部
二O二一年三月
目 录
www.crecgec.com)注册成为平台用户(须签订合同),因合同双方签订有一定时间,建议提前操作。(客服热线4006010100)
5.2.2已注册成功的潜在响应人:请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的规定时间内,从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登陆进入“供方交易系统”对本次竞争性谈判拟投包件进行响应(供应商在线投标简易操作指南(新门户版)获取:www.crecgec.com)网站上公示。
7.3成交通知
在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竞谈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响应人。成交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7.4 履约保证金
7.4.1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至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规定的银行转账方式,具体详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7.4.2在采购人书面通知签订合同截止日期前未提交的,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竞谈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谈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竞谈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谈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标的物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的调整: 由于本次谈判的数量为初步设计数量,因此在授予合同时,采购人有权对谈判物资的数量在谈判总量±10%范围之内进行调整。因工程施工设计变更而引起的数量、品种、交货期、交货地点的调整不受此范围的限制。 采购人有权对交货地点和交货期根据施工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交货期变更产生的单价调整,仍按本章第3.2款办理。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谈判竞谈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响应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响应人的纪律要求
响应人不得相互串通竞谈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竞谈,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竞谈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响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响应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谈判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响应人对所有包件应一包一投。
9.2 澄清修改文件解释顺序:对谈判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或补遗为准。
9.3 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合价和竞谈总价取整。
9.4 响应人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需在电商平台报价,否则视为主动放弃其竞谈。进入二轮谈判的响应人应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商平台进行二次报价,未进行二次报价的视为放弃本次竞谈。
9.5响应人应完全响应技术规格书中所有条款。
附件一:谈判记录表
谈判记录表(一次/二次)
谈判编号: 谈判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
包件号 | 响应人 | 报价(元) | 是否提供谈判保证金 | 备注 | 签名 |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唱标人: 监督人: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响应人名称):
(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竞争性谈判的评审委员会,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
评审委员会
主任:(签字)
年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物资品种)评审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响应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四: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成交人名称):
你方于(竞谈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成交人。
成交价: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7.4款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采购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五:成交结果通知书
成交结果通知书
(未成交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成交人名称)于 (竞谈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响应文件,确定(成交人名称)为成交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采购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竞争性谈判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响应人:(盖单位章)
年月 日
附件七.竞谈保证金转履约承诺书
关于将竞谈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承诺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分公司:
我单位参与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 的 (谈判编号) (包件号)的谈判,交纳竞谈保证金 元,如我单位被确定为成交人,我方同意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此竞谈保证金全部转为该包件的履约保证金。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1 | 评审委员会 |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1 | 形式评审标准 | 响应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响应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3.6项规定 | ||
响应文件份数 | 符合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3.6.4项规定 | ||
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 | 符合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4.1款规定 | ||
响应文件递交 | 符合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4.2款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3.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范围 | 符合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生产能力 | 符合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能力 | 符合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质量保证能力 | 符合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供货业绩 | 符合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不存在 | ||
3.3.1 | 商务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响应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
竞谈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人资格声明、制造厂资格声明、制造厂授权函、竞谈报价表、物资描述表、成本分析表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并符合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竞谈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竞谈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 符合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3.5.3项规定 | ||
供货业绩及证明 | 符合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3.5.5项规定 | ||
近几年成交履约能力 | 对本次谈判履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 ||
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 科学、合理、可靠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交货期、交货地点、交货条件 | 符合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3.2 | 技术评审标准 | 竞谈物资规格型号 | 符合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
竞谈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 提供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检验报告 | ||
生产组织供应能力 | 符合要求 | ||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 | 符合第六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 ||
生产和检验设备 | 满足生产能力要求 | ||
产品质量保证能力 | 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生产质量保证措施 | ||
3.3.3 | 重大 偏差 | 1.不接受报价修订和评审价的评定的; 2.符合第三章“评审办法”中第3.3.3项规定。 3.谈判文件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况。 | |
3.3.4 | 竞谈报价的评审 | 算术性计算错误的修正 | 符合第三章“评审办法”中第3.3.4.1项规定 |
评审价的评定 | 符合第三章“评审办法”第3.3.4.2项规定 |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竞谈价最低的响应人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但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采购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2. 评审委员会
2.1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至少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成员人数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评审委员会负责整个评审工作。如果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评审委员会成员简单多数的意见为准。
2.3评审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 评审程序及评审标准
3.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经形式评审不合格的响应人的竞谈按废标处理。只有通过了形式评审的响应人才进行下一步的审查。
3.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响应人的竞谈按废标处理。只有通过了资格审查的响应人才进行下一步的审查。
3.3商务、技术和报价评审
3.3.1商务评审
审查响应人是否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供了要求的文件, 审核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商务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3.2 技术评审
审查响应人是否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技术文件,审核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3.3 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那些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的条款,如接受将不能实现谈判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竞谈进行公平比较的偏差。响应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对竞谈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人资格声明、制造厂资格声明、制造厂授权函、竞谈报价表、物资描述表、成本分析表等签字并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的情况);
(3)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竞谈保证金;
(4)响应人递交二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一包多投、或提供虚假资料、或串通竞谈的;
(5)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或竞谈货物的交货期与谈判文件的要求不符;
(6)响应文件技术规格书未逐条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竞谈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
(7)竞谈物资规格型号与谈判物资不符且不能满足谈判物资要求的,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
(8)响应文件出现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证金或降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减少或减轻响应人的责任和义务的、未按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
(9)响应文件中出现重大漏项的。
(10)其他情况: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3.3.4竞谈报价的评审
3.3.4.1算术性计算错误的修正
评审委员会按照以下规定对竞谈报价进行算术性计算错误修正: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报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金额为准,并修正数字表示的报价、合价;
(2)如果单价和合价不符或合价与报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正报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的错误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3.4.2评审价的评定
(1)本次评审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予以评定;
(2)如果发现竞谈供货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遗漏部分的价格要用同一个包件所有竞谈中相同部分的最高报价计入评审价;
(3)竞谈报价按照评审委员会根据上述过程的修正值予以调整,响应人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响应人不接受修正过后的报价,其竞谈将被拒绝;
(4)竞谈价分析:评审委员会对竞谈报价进行评审,审查竞谈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或超出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
其中:竞谈物资报价需满足第二章3.2.3条规定。
低于成本价的确认:
竞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竞谈报价,评审委员会将要求该响应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认定该响应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竞谈将被拒绝。
(5)如果评审委员会在对响应人报价修正中,响应人修正后的竞谈价低于响应人开标时的唱标价,则以响应人的唱标价为评审价进行排序。如果该响应人最终成交,响应人应承诺以修正后的报价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响应人不承诺,其竞谈被拒绝。
(6)如果评审委员会在对响应人报价修正中,响应人修正后的竞谈报价高于响应人开标时的唱标价,则以响应人修正后的竞谈报价为评审价进行排序。如果该响应人最终成交,响应人应承诺以唱标价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响应人不承诺,其竞谈应被拒绝。
(7)评审委员会在对所有响应人报价修正后,以响应人修正后的竞谈报价为评审价依据进行排序。
(8)如出现评审价并列情况的,则以响应人注册资本金大小进行排序。如出现注册资本金相同的,则以响应人提供的经评审有效的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大小进行排序。
3.3.4.3同一包件中存在不同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竞谈报价的按以下规则计算竞谈人评审报价:
响应人评审报价=材料净价-材料净价×响应人税率×采购人附加税率之和
材料净价:能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响应人,其“净价”是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格;只能提供普通发票的响应人净价即是含税价格,其“净价”进项抵扣税率为0%。
采购人附加税率之和,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以合肥市区为准:附加税率之和=城建税(7%)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12%
3.4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人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委员会不接受响应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响应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审委员会对响应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响应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4.4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有疑问的响应人提供所需响应文件的原件,不能提供完整原件的响应文件应按废标处理。
3.5响应文件的拒绝
评审委员会对响应文件评审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竞谈将被拒绝:
(1)明显低于成本价竞标的;
(2)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3)响应人串通竞谈、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竞谈的。
3.6评审结果
3.6.1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商务、技术、报价评审的响应人,按照经评审的竞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3个成交候选人。
3.6.2成交能力:对于同一响应人在同类物资1个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该响应人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成交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响应人最大成交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响应人为成交候选人。
3.6.3完成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按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第12号令的规定编制评审报告,对于需要向成交候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补正的事宜应纳入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全体评审委员共同签字确认。
3.6.4成交人的确定:
在被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采购人原则上确定排序第一者为成交人。如果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按成交候选人排序依序确定成交人。
3.7拒绝所有竞谈
3.7.1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包件,评审委员会可以拒绝该包件的所有竞谈,
(1)响应人都不能通过评审;
(2)因有效响应人不足三家使得竞谈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包件;
(3)经评审委员会证实响应人串通竞谈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4.评审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4.1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评审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4.2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响应人或者响应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响应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竞谈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3公开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响应人或与该评审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
4.4响应人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响应人的竞谈废标。
4.5评审工作结束后,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竞谈函、评审资料、评审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施工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内,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和月度结算单。
13.2卖方将13.1所列单据送交买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作为支付的依据。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本次招标物资单品种包件数量可允许浮动范围±25%,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5、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5、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争议的解决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招标人法人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 履约保函。
27.其他
27.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5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5.1用料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6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8建设项目:
1.9监理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0卖方代表: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必须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供应商应负责对其所供应物资的操作使用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2)物资的指导使用及其它售后服务。
12.备品备件
12.2卖方提供∕不提供备品备件。(招标人根据需要选择)
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见“技术规格书”。(如需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3补充:物资结算方式及结算价
13.3.1结算价格实行浮动单价。
基准价(M):以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czzjz.org/发布的2021年3月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中滁州市信息价中对应品种规格非泵送普通预拌混凝土含税单价为基准价格。
(2) 以基准价为基础的下调比例(简称“T”):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以“基准价”确定下调比例后行报价。各规格下调比例必须保持一致,否则报价无效。下调比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保持固定不变,招标人不考虑任何调整因素。下调比例不得为负数。
(3) 商砼合同结算价(简称“Z”):结算期以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czzjz.org/发布的对应月份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中滁州市信息价中对应品种规格非泵送普通预拌混凝土含税单价为基准根据中标人报价中的下调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取整,小数点后全部舍弃。即Z=M*(1-T).
例如:2021年3月结算期结算2.21-3.20日期间供应数量,结算单价以2021年3月信息价为基准进行计算。
如遇有泵送、防冻、水下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实际结算价格在同等规格普通混凝土的计算价格基础上增加相应的费用:泵送加10元/m3(含中标单位提供的泵车机械费用)、细石加15元/m3、水下加10元/m3、防冻加10元/m3、防水加10元/m3、纤维加20元/m3、膨胀混凝土加25元/m3单价(若纤维、膨胀剂由甲方提供,则不增加费用)。
(4)如招标人实际生产时需要提供本次招标物资中未涉及到的标号混凝土,结算单价以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czzjz.org/发布的对应月份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中滁州市信息价中对应品种规格非泵送商品混凝土含税单价为基础,按其它标号混凝土中标价格中的同等下调比例进行调整计算。
(5)如结算当月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http://www.czzjz.org/未发布C50信息价,则参考结算最近月份C40或者C45非泵送普通预拌混凝土含税单价和C50非泵送普通预拌混凝土含税单价差额为基础(按同单位同方式),来确定结算当月C50的基础价。
(6)C55混凝土则在C50混凝土基础上加100元/方,同比例下浮。
(7)所有特殊混凝土的单价计算方式均为信息价加相关费用后同比例下浮。
13.3.2其他结算说明
(1)供应结算期: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含20日)为一个供应结算期。
(2)卖方于每月20日,将当月所供料经授权收料人签单的《材料验收单》列当月供料清单(附电子版),与买方物资部门对账,经买方实际收料单位核对无误签字,卖方凭签字供料清单原件、《材料验收单》原件及买方提供的详细的开票数量、信息,卖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买方用料单位开具与实收数量(货款)一致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结算(运杂费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卖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执行最新的税收政策),办理当月结算手续。买方保留一份《材料验收单》、供料清单原件各一份。卖方逾期未办理结算手续的,或延期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将相应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卖方承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证件、税务发票真实有效,如因票据等不合法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从卖方应付料款中加倍扣除。本合同的履行完毕,不免除卖方承担损失的责任,买方有权向卖方追索。
(3)投标货币:人民币。
13.4补充:付款方式:
供应期内物资到货并完成验收检验工作后,卖方按买方确认的收料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日期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作为货款结算支付的凭据。由买方在次月支付供应期所供合格物资70%货款;剩余25%的货款合同封闭后支付 ;剩余5%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比例为30%,卖方承担贴息费用。
14.保证
14.1质量保证期详见技术规格书。
15.质量保证
15.5补充:使用过程中出现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中标人应承担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16. 变更及合同修改
16.4补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设计变更,买方可据此调整部分或全部合同数量直至终止合同,卖方不得提出异议。
20.终止合同
20.1.4补充:卖方提供的产品验收不合格,买方取消其供应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21.履约保证金
21.1 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其他
27.2 供应厂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供应厂商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取消其在中铁四局集团范围内两年物资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
(1)未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2)投标人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的,以及中标候选人资格条件与招标文件不符,被举报或投诉,经核实属实的;
(3) 恶意或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的。
第三节 合同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 合同号:
买方:
卖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包号(项目编号:)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订货明细表;
(5)技术规格书;
(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7)招标文件;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元整。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
8.本合同自年月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订货明细表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
(公章) (公章)
地址: 地址: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五章 物资需求一览表
物资需求一览表
招标人名称: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滁马高速全椒互通立交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 招标编号:CMGSWZ-2021-TP01
包件号:ST-01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技术标准及要求 | 交货状态及条件 | 交货地点 | 收货单位 | 交货 日期 | 备注 | |
交货状态 | 交货条件 | ||||||||||
1 | 商品混凝土 | C15—C55 | M3 | 6500 | 见技术规格书 | 质量合格 | 送货到工地指定地点 |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滁马高速全椒互通立交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施工工地 |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滁马高速全椒互通立交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 | 按招标人书面通知 |
备注:1.以上物资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下达的供货订单为准。
2.供货时间为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实际供货时间可能有一定调整,实际供货时间以买方供货订单的时间为准。
3.如鲁班平台中物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投标报价按本表计算。
第六章 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要求
商砼
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
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 F50-2011
符合《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GB 50204-2015
水泥检验技术指标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
1 | 比表面积 | 不小于300m2/kg | 按GB/T8074检验 | |
2 | 凝结时间 | 初凝≥45min,终凝≤600min | 按GB/T1346检验 | |
3 | 安定性 | 沸煮法合格 | 按GB/T1346检验 | |
4 | 强度 | 符合表1的规定 | 按GB/T17671检验 | |
5 | 烧失量 | ≤5.0%(P·O) | 按GB/T176检验 | |
6 | MgO含量 | ≤5.0% | 按GB/T176检验 | |
7 | SO3含量 | ≤3.5% | 按GB/T176检验 | |
8 | Cl-含量 | ≤0.06% | 按JC/T420检验 | |
9 | 碱含量 | ≤0.60% | 按GB/T176检验 | |
10 | 助磨剂种类及掺量 | 符合GB175-2007第5.2条规定 | 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 |
11 | 石膏种类及掺量 | 符合GB175-2007第5.2条规定 | ||
12 | 混合材种类及掺量 | 符合GB175-2007第5.2条规定 |
P.O42.5水泥检验项目技术指标要求
P.O42.5水泥的强度要求
品种 | 强度等级 | 抗压强度(MPa) | 抗折强度(MPa) | ||
3d | 28d | 3d | 28d |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42.5 | ≧17.0 | ≧42.5 | ≧3.5 | ≧6.5 |
P.O52.5水泥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
1 | 比表面积(m2/kg) | 300~350 | 按GB/T8074-2008检验 | ||
2 | 凝结时间 | 初凝(min) | ≥45 | 按GB/T1346-2011检验 | |
终凝(min) | ≤600 | 按GB/T1346-2011检验 | |||
3 | 安定性 | 沸煮法合格 | 按GB/T1346-2011检验 | ||
4 | 强度(MPa) | 抗压强度 | 3天(MPa) | ≥23.0 | 按GB/T17671-1999检验 |
28天(MPa) | ≥52.5 | 按GB/T17671-1999检验 | |||
抗折强度 | 3天(MPa) | ≥4.0 | 按GB/T17671-1999检验 | ||
28天(MPa) | ≥7.0 | 按GB/T17671-1999检验 | |||
5 | 烧失量(%) | ≤5.0 | 按GB/T176-2017检验 | ||
6 | 游离氧化钙含量(%) | ≤1.0 | 按GB/T176-2017检验 | ||
7 | 氧化镁含量(%) | ≤5.0 | 按GB/T176-2017检验 | ||
8 | 三氧化硫含量(%) | ≤3.0 | 按GB/T176-2017检验 | ||
9 | 碱含量(%) | ≤0.60 | 按GB/T176-2017检验 | ||
10 | 氯离子含量(%) | ≤0.06 | 按GB/T176-2017检验 | ||
11 | 熟料中的C3A含量(%) | ≤8.0 | 按GB/T21372-2008检验 | ||
12 | 助磨剂名称及掺量 | 质量符合JC/T667掺料≤水泥质量0.5% | |||
13 | 石膏名称及掺量 | 天然石膏或水泥无害的工业副产石膏 | |||
14 | 混合材名称及掺量 | 仅限于磨细矿渣粉或粉煤灰 |
粉煤灰检验技术指标
粉煤灰检验技术指标
项目 | 技术要求(不大于/%) | |
Ⅱ级 | ||
细度(45um方孔筛筛余,%) | ≤25 | |
烧失量(%) | ≤8.0 | |
需水量比(%) | ≤105 | |
含水率(%) | ≤1.0 | |
游离氧化钙(%) | F类 | ≤1.0 |
SO3(%) | ≤3.0 | |
均匀性 | 单一样品的细度不应超过前10个样品细度平均值的最大偏差 | |
粗骨料的检验指标技术要求
粗集料级配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 F50-2011表6.4.3粗集料级配范围要求。
表6.4.1 粗集料技术指标
项目 | 技术要求 | |
Ⅱ类 | ||
碎石压碎指标(%) | ﹤20 | |
坚固性(硫酸钠溶液法经5次循环后质量损失值,%) | ﹤8 | |
吸水率(%) | ﹤2.0 | |
针片状颗粒含量(按质量计,%) | ≤10 | |
有害物质含量 | 含泥量(按质量计,%) | ﹤1.0 |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0.5 | |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 | 合格 | |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O3质量计,%) | ﹤1.0 | |
岩石抗压强度(水饱和状态,MPa) | 火成岩>80;变质岩>60;水成岩>30 | |
表观密度(kg/m3) | >2500 | |
松散堆积密度(kg/m3) | >1350 | |
空隙率(%) | ﹤47 | |
碱集料反应 |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由砂配制的试件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现象,在规定试验龄期的膨胀率应小于0.10% |
细骨料的检验指标技术要求
砂的细度模数应满足2.6-2.9中砂,且细集料的分区及级配范围应满足下表6.3.4要求
表6.3.4 细集料的分区及级配范围
方孔筛筛孔边长尺寸 | 累计筛余(%) |
级配区 | |
Ⅱ区 | |
4.75mm | 10-0 |
2.36mm | 25-0 |
1.18mm | 50-10 |
600um | 70-41 |
300um | 92-70 |
150um | 100-90 |
细集料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3.1要求
表6.3.1 细集料技术指标
项目 | 技术要求 | |
Ⅱ类 | ||
有害物质含量 | 云母(按质量计,%) | ﹤2.0 |
轻物质(按质量计,%) | ﹤1.0 | |
有机物(比色法) | 合格 | |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O3质量计,%) | ﹤1.0 | |
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 | ﹤0.02 | |
天然砂含泥量(按质量计,%) | ≤3.0 | |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1.0 | |
坚固性 | 天然砂(硫酸钠溶液法经五次循环后的质量损失,%) | ≤8 |
表观密度(kg/m3) | >2500 | |
松散堆积密度(kg/m3) | >1350 | |
空隙率(%) | ﹤47 | |
碱集料反应 |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由砂配制的试件无裂缝、酥裂、胶体外溢现象,在规定试验龄期的膨胀率应小于0.10% |
表6.5.1 混凝土用水的品质指标
项目 | 钢筋混凝土 |
PH值 | ≥5 |
不容物(ml/L) | ≤2000 |
可溶物(ml/L) | ≤2000 |
氯化物(以CL-计,mg/L) | ≤500 |
硫酸盐(以SO42-计,mg/L) | ≤600 |
碱含量(rag/L) | ≤1500 |
当采用外加剂时,应根据外加剂产品说明,外加剂质量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 F50-2011表6-1 掺有外加剂的混凝土性能指标相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得掺用氯化钙、氯化钠等氯盐;
②氣离子含量(折合氯盐含量)不得超过水泥用量的0. 2%,对预应力混凝土则不得超过水
泥用量的0.1%;
设计要求:
1.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本工程最大水灰比不大于0. 55,最小水泥用量不小于300kg/m3.
2.最大水泥用量(包括代替部分水泥的混合材料)不得大于500kg/m3, 大体积混凝土不宜
趄过350kg/m3,
3.对于现浇下部结构,包括桩基、承台、支座垫石的混凝土建议混凝土的水灰比为0. 4,
水泥含量为390 kg/m3.
4.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是:
按照《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苑》(JTG/T B07-01-2006) 的要求,重要基础
设施工程的设计基准期为100 年,本工程处于一般冻融温热地区,结构构件受汽车尾气等的
空气污染,环境作用等级为C級。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水溶氯离子总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重的
0.1%,预应力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水溶氯离子总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重的0. 06%。混凝土抗冻耐
久性指数DF应不少于70%。混凝土中碱含量应不大于3. 0Kg/m'.
(2)为保证混凝土具有良好的抗侵入性、体积稳定性和抗裂性,尽量采用水化热偏低的
水泥,控制水泥细度及C3S含量,以避免早期强度较高和较大的水化热导致的早期开裂,任
何提高早强的措施都不利于后期强度和耐久性,建议不掺加早强剂。宜采用低碱含量的水泥
以克服碱骨料反应,最大碱含量不超过3. 0kgm',水泥中氯离子总量不应超过胶结材料重量
的0.06%,不采用超量掺有火山灰或粉煤灰的硅酸盐水泥。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1. 生产和检验招标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号。
2.投标物资的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引用标准的检测对比证明(近三年内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品种质量检验报告)。
3. 生产招标物资的主要设备状况详细描述表(包括设备名称和品种型号、投产时间、年产能力、工艺水平、技术性能、制造工厂家等)。
4.详细具体的制造工厂生产质量保证措施。
(三)合同交货计划
合同交货期参考《物资描述表》,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四)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1.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供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保质供应的具体措施。
(五)验收标准及要求
1.商混进场时,必须对其数量及规格等级按规定进行验收。
2.数量验收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方验收单位与卖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六)质量保证期
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后六个月。
第七章 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格式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滁马高速全椒互通立交工程项目经理部
编号:
XX-XX包件
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
谈判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竞谈函
致: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滁马高速全椒互通立交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部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物资采购(谈判编号为)竞争性谈判文件,我方同意谈判组织单位在谈判文件中对谈判方的约束。我方愿意参加(包件号)的竞争性谈判,并已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充分、如实、准确地向贵方递交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提供第包件的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并愿以与谈判报价表相一致的合价总计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元整)参加竞争性谈判。我方将按照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并交付与其相一致的物资和服务。
我方保证,如果我方的谈判被接受,将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谈判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我方同意谈判文件在谈判供应商须知规定的递标截止日期起9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谈判组织单位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谈判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谈判函、谈判组织单位的书面通知及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谈判组织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谈判文件。
谈判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谈判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谈判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谈判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2.2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省市县工商管理局的(单位名称)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授权(单位、部门名称)在下面签字的(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招标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第包件谈判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完成,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日期:年月日
3.资格审查资料
谈判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谈判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或电子邮箱)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应附谈判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 ||||||||
4.谈判报价资料
4.1谈判物资报价
谈判物资报价表
招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投标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 ||||||||||||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 型号 | 技术标准及要求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出厂单价 | 运杂费单价 | 到站单价 | 到站合价 | 发站 | 交货地点 | 运距 |
1 | 2 | 3 | 4=2 3 | 5=1×4 | ||||||||
合 计 |
谈判到站总价(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谈判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谈判物资报价表(第二次)
招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投标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 ||||||||||||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 型号 | 技术标准及要求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出厂单价 | 运杂费单价 | 到站单价 | 到站合价 | 发站 | 交货地点 | 运距 |
1 | 2 | 3 | 4=2 3 | 5=1×4 | ||||||||
合 计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为谈判人第二次报价使用,不作为密封谈判文件组成部分,由谈判人提前加盖公章现场填写报价。)
4.2物资描述表
物资描述表
采购单位名称: 谈判编号: 包件号: | ||||||||||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技术标准及要求 | 交货状态及条件 | 交货地点 | 收货人 | 交货日期 | |
交货状态 | 交货条件 | |||||||||
合 计 |
谈判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按照竞争性谈判公告中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文件
竞争性谈判公告中要求提供的生产能力证明 、近年财务状况表、质量保证能力证明、近年同类谈判物资供货业绩表、履约信用证明、近年是否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结算与付款、优惠与承诺。
附件1: 附表1、附表2.docx
报价网址:http://www.crecg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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