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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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水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建议

更新日期: 2013年06月08日 作者: 孔祥忠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和二〇〇九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先后下发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通知明确规定: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这项鼓励政策自九十年代中期实施以来,极大地调动了水泥企业消纳固体废渣的积极性,在生产中不仅在水泥粉磨过程中大量利用工业废渣,而且在原料配比中也尽可能利用废渣搭配。这不仅降低了水泥生产成本,更是为我国环境保护做出了贡献。说明这项政策是利民利企的好政策。但随着水泥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尤其是在近几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推进中发现,政策的“普惠性”使得更多的落后产能继续享受政策优惠,加大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难度。在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对现有政策作出适当调整,或许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水泥产能过剩是有益的。

    一、水泥行业利用废渣的基本情况

    在我国水泥生产中,目前能利用的工业废渣有40种以上,在上述文件列出的36种废渣目录中绝大多数都可以被利用。2012年,我国水泥熟料产量13.4亿吨,产出水泥总量22.1亿吨,按单位水泥平均含5%石膏矿计算,石膏用量1.1亿吨,水泥工业年消纳固体废渣已达:22.1-13.4-1.1=7.6亿吨。如果考虑石膏用量中采用2.5%的电厂脱硫石膏,2012年水泥工业实际消纳固废在8亿吨,水泥产品固废利用率达8/22.1=36.2%。

    “十一五”期间,我国水泥熟料总产量47.34亿吨,加废渣和石膏共生产出水泥75.3亿吨,消纳固废26.08吨,水泥产品固废利用率为35%。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十二五”规划》中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总产生量118亿吨,总利用量36亿吨。可见,水泥工业消纳的固废占我国利用总量的70%以上。

    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不同,废渣利用率也不同

    根据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提供数据,2012年全国年检水泥样品5728份,其中,矿渣水泥306份,占5.34%,多数为32.5等级水泥;粉煤灰水泥仅占2%;复合水泥在90%以上,并以32.5等级水泥为主。本人2012年曾对20家大型水泥集团近二年水泥销售情况进行调查统计,32.5等级水泥约占40%,42.5等级水泥约占55%,52.5等级水泥和特种水泥约占5%。由此初步得出:就全国水泥而言,32.5等级水泥占总量的60%,42.5等级及以上的水泥占总量的40%;而大企业的产品在国家重点工程中得到较多的应用,因而大企业的32.5等级水泥占
总量的40%,42.5等级及以上的水泥占总量的60%,真好是相反的结果。
按照财税[2008]156号文规定,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而在实际生产中和按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规定,42.5等级及以上强度的水泥是没法掺入30%及以上的废渣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是32.5等级强度的水泥。可见,大企业生产优质高标号水泥的,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贡献大的反而享受优惠政策力度小。

    以2012年为例,水泥总产量22.1亿吨,60%的32.5等级水泥13.26亿吨,扣除其中5%的矿渣水泥产量0.66亿吨,剩下粉煤灰和复合水泥产量12.6亿吨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水泥企业在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后,实际享受退税3~4%,在32.5等级水泥价格平均280元/吨情况下,如果80%的享受退税的产品能获得退税,则12.6×70%×280元/吨×(3~4)%=84~112亿元。这是理论计算值,实际上水泥行业每年获得的退税额不会达到这么多。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调整建议

    上述分析可见,《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是一个有利于国家环境保护和调动企业参与废渣利用积极性的好政策,但在现在的环境下,过多偏重低标号水泥,对优质高标号水泥和企业技术创新,以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不利。

    A、政策调整建议:

    1、对32.5等级水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废渣的由全额退税改为减半退税;
    2、对42.5等级水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20%废渣的享受全额退税;
    3、对52.5等级水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10%废渣的享受全额退税;

    B、调整后退税总额变化:

    42.5高标号水泥产量22.1×40%=8.84亿吨,按50%能获得全额退税(实际上很难,由于水泥标准的限制等因素,真正做到40%已经很不错了),水泥平均价格320元/吨(52.5水泥产量很少),那么42.5及以上高标号水泥有可能获得退税额:8.84×50%×320元/吨×(3~4)%=43~56亿元;而32.5水泥减半退税后获得37~49亿元。调整后(43~56)+(37~49)=(80~105),这样国家总的退税额不会增加。

    四、政策调整后的预期效果

    1、32.5等级水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废渣的由全额退税改为减半退税后并不会影响对废渣的利用总量,只是部分32.5等级水泥成本会上升8~10元/吨;

    2、42.5等级水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20%废渣,52.5等级水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10%废渣的都享受全额退税后,预计会有30%左右高标号水泥吨成本降低10元以上。而废渣的利用率由于政策的鼓励,预计会年增加利用1.6亿吨废渣;

    高标号水泥8.84亿吨×在原来基础上新增10%废渣利用率=8840万吨废渣

    3、由于以生产低标号水泥为主的部分落后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其市场竞争力会降低,这有利于加快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化解行业产能过剩,提高水泥产品质量。

    4、由于生产高标号水泥时多掺入废渣可以享受优惠,企业势必加大提高熟料强度,这对企业技术进步有利,更能发挥大企业和先进工艺生产线的优势。

    五、结论

    利用对水泥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采取差别税率,国家没有增加新的退税额,废渣利用率还有所提高,尤其对行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化解产能过剩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

    当然,调整后政策操作层面还需做一些技术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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