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在水泥等行业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摘要:近日,工信部印发《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并附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中明确,在钢铁、化工、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对水泥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预警监察。
近日,工信部印发《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并附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中明确,在钢铁、化工、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现行能耗限额标准,对工业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工信部节函〔201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
为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推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制定了《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附件: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3月7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68)
附件:
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依法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围绕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法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依法开展节能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等工作,实施重大工业节能监察专项任务。
(一)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在钢铁、化工、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现行能耗限额标准,对工业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按照《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14〕78号)要求,对2015年度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纠正措施,予以处理。
(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的通知》》(工信厅节〔2015〕65号)要求,对电解铝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要求,对水泥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预警监察。
(三)电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要求,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高耗能配电变压器年度淘汰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监察,核查落后设备淘汰情况,督导企业按要求完成停止生产和淘汰的任务。
(四)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各地区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七部委《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实锅炉能源利用效率及落后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能,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依据《节约能源法》赋予的职责和要求,继续做好对工业企业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促进节能监察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确保精准、高效。
(一)工业企业贯彻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各地应积极组织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执行《节约能源法》等节能法律法规情况、重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及国家、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要求,监察重点工业企业能评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监察。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前三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一批)》及其他相关淘汰落后目录等政策文件,对工业企业执行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三、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
(一)创新工业节能监察机制。组织不同地区的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跨区域节能监察交叉检查,强化节能监察督查,促进节能政策落实和监察执法交流,创新节能监察机制。组织技术能力较强地区的节能监察机构,支援监察能力较弱地区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带动和促进不同地区节能监察工作平衡发展。
(二)提升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制定工业节能监察执法规范,选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编制节能监察实施指南,组织宣贯培训,统一执法程序、监督程序和要求。继续开展节能监察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节能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研究建立工业节能监察信息化平台,不断提升各地工业节能监察信息化水平。
(三)健全节能监察组织体系。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推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工业节能监察体系,配备精干工作人员,保障节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科学合理配备节能执法装备,着力强化监察力量不足的市、县级节能监察能力,为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提供支撑。省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市、县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逐步形成目标统一、职责清晰的节能监察组织体系,不断提高节能监察工作效能和业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规划安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监察计划,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确保各项监察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助推工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对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整改和处罚措施。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区要定期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扩大社会影响,发挥引导作用,营造良好氛围,督促用能单位落实好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四)严格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请各地于3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2016年度工业节能监察计划;于11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和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及监察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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