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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国税局加强水泥企业后续管理严把退税关

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31日 来源: 滁州市信息中心 【字体:

    近期,安徽省凤阳县国税局加强水泥企业后续管理,对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水泥企业的资质、计量设备、账册凭证、掺渣比例等进行检查和复查,严把退税关口。并于10月25日下午,召开相关政策宣传和复查情况反馈座谈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会议首先进一步学习了《加强水泥企业的管理》(滁国税函〔2006〕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15号)水泥企业退税政策相关文件。接着由综合业务股对4户享受退税政策的企业实地检查及复查情况进行了反馈和通报,对检查和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了具体整改意见和建议。参会企业代表也积极发言,推心置腹地说出了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和看法,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该局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表示满意,通过宣传、检查和复查,对企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将起到促进作用。最后,邓立公副局长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享受退税政策水泥企业的后续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驻厂制,对企业要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对企业办理退税事宜严格审核,必须按照先稽查后退税的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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