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4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十一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章)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十一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推动节能工作,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步伐,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节能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节能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二)节能是缓解我省能源瓶颈的重要途径。我省资源相对紧缺,煤炭、水能是主要的一次能源。全省煤炭保有储量为30.45亿吨(折合标准煤18亿吨),占全国总储量的0.2%,人均储量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煤矿年开采能力已接近资源量的承载极限。全省水电开发利用程度已接近70%,受多种因素制约,开发难度也越来越大。2005年全省实现GDP6511.34亿元,万元GDP综合能耗1.40吨标准煤,总耗能量9110.10万吨标准煤。2005年全省原煤净调入1300万吨,煤炭需求缺口在逐年加大。2005年全省全社会用电量673亿千瓦时,全省完成发电总量645.8亿千瓦时,仍需要从外省购电来弥补。随着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有色、化工、建材、钢铁和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量将大幅度上升,经济发展面临的能源约束矛盾更加突出。不下大力节约能源,难以支持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不走节能的道路,我省的新型工业化目标难以实现。
(三)节能是我省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的主要措施。目前我省工业化水平不高,工业经济发展的压力较大,单位GDP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面临着发展经济与节约能源的双重压力。只有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面推动节能工作,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步伐,才能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节能目标。
二、加强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节能;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期末,万元GDP(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1.12吨标准煤,比“十一五”期末降低20%,平均年节能率为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内先进水平。
三、加强节能工作的主要工作及要求
(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实现节能。
1.调整产业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0号)的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传统产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高新技术优化升级带动转变,逐步立足于资源集约、产业集群、人才集聚、布局集中式发展。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三次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2.调整工业结构。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大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力度,提高生产率,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大力培育发展产业集群,引导产业聚集发展,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成本优势、创新优势和扩张优势,提高全省工业资源利用水平,促进工业经济集约式发展。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予以关停并转。省经委要根据我省实际,制订焦炭、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电石、铜冶炼、钨锑锡生产加工等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研究制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理能耗指标,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新建设高耗能项目。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存量部分,要积极实施国家新的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度。
3.加快发展服务业。充分发挥第三产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逐步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要以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提高我省企业的竞争能力;以满足人们精神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通过进一步打造我省旅游和文化产业品牌,提升生活服务业。省发改委会同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4.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鼓励原煤入洗,提高煤炭用于发电的比重,发展煤炭气化和液化,提高转换效率。加大水能资源梯级开发利用力度,新建一批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进一步推进小水电建设。加快核电建设研究论证,积极发展核电。根据“西气东输”工程中我省用气的实际情况,完善省内天然气管网。加大以沼气为主的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力度,推进生物柴油和乙醇燃料等替代能源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改变能源供应结构,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省发改委要会同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经委、省农办等部门研究制订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全省用能结构。
(二)加大科技投入,通过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
1.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和在全省范围内的推广应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展节能技术示范。各级科技、质监部门要把节能技术纳入“十一五”科研攻关与推广规划的重点,集中力量实施一批科技项目,支持自主研发、推广一批节能新技术,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支持高效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加速推广我省自主研究开发的高、低混合流速循环流化床锅炉专利技术、复合循环流化床锅炉专利技术、煤粉燃烧专利技术等节能技术。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促进全省技术节能。
2.推动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加快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强化能效标识使用情况的检查,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推动建立国际协调互认。省质监局研究制订具体措施,扎实推动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
3.培育节能服务体系。支持各市州的节能服务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项目服务、节能信息咨询、节能技术推广、节能知识讲座。积极探索和创新节能服务模式,全省重点引进和培育5-10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加入我省节能服务行业,催化全省节能技术的研发和节能资金的集聚,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省经委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抓紧落实。
(三)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促进节能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
1.完善节能法规体系。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制定和修订《湖南省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湖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节能法〉办法》、《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湖南省窃电行为处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促进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搬迁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3.健全完善节能标准体系。省质监局会同省经委、省建设厅等部门,在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行业节能标准的同时,研究制定我省有色、建材、冶金、化工、石化、造纸等行业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大型公共建筑物节能标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省质监局会同省建设厅等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公共建筑室内采暖(冷)标准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社会节能。
1.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基础工作。省质监局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和《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的要求,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对所配备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指导企业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重点帮助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我省所辖28家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评审,引导和推动我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计量检测保证能力确认等评审。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期分批对全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标准或失去计量功能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强制更换。
2.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力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电力调度管理和电力负荷管理,加大电力负荷预测力度,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完善电力供应应急预案,确保平稳有序用电;大力倡导和推广节电、节能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加强负荷终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全社会终端用电效率。省经委会同省物价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电价激励政策,运用积极的经济手段鼓励、引导电力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3.加强节能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节能检查方案,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等情况。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开工建设和销售。各级质监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转让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伪造或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
4.实施“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油石化、电力、建材、煤炭等重点耗能企业和年耗能4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抓好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我省所辖28家企业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湖南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月报制度,定期公布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指导企业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百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的监督管理,并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省经委会同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国资委等部门精心组织,加强监督跟踪,落实责任。
5.大力促进农村节能。省农业厅会同省农村能源办等部门制订政策,加强指导,充分发挥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优势,加快沼气池建设速度,提高全省沼气建池成功率、使用率,扶持建池户配套改厨、改厕、改栏、改浴、改水,推广“猪沼果”、“猪沼鱼”、“猪沼稻”沼气综合利用模式,在畜禽养殖场附近,建设大规模的沼气池,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扶持推广生物质秸秆气化炉、节能烤烟房、节能炒茶灶、节能砖瓦窑。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
6.加强交通运输节能。交通部门要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公路运营车辆的实载率和劳动生产率。根据内河水体的季节性特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水陆运输综合调度,充分利用内河水运资源,提高内河运输在我省交通运输系统中的比例。加强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工作,促进交通节能工作制度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降低运输车辆的能耗水平,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生物柴油汽车。有关部门要通过相关政策标准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通过经济杠杆促进车型结构优化。公安部门要进一步科学设置交通信号,实现交通管理节能。建设部门要加强论证城市公交系统的合理性,优化城市公交网络。
7.推进建筑节能。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省建设厅要研究制定措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长沙市要率先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的试点。
8.引导社会节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重点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和水电节约工作γ抓好办公设备节能,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务员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省质监局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等部门研究制订湖南省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和湖南省推广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引导和鼓励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等。采取用户投入和财政补贴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绿色照明工程,促进用户节约。
(五)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建立节能项目库,加强节能培训。
1.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针对《通知》提出的燃煤工业锅炉(炉窑〉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省发改委会同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明确任务,强化责任,抓紧落实。
2.做好节能产品申报工作。省经委要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抓紧收集本省节能产品信息,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我省节能产品情况,推荐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同时,省经委要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全省节能项目库,认真组织项目评审,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节能项目,跟踪节能重点项目进展,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3.加强节能培训。省、市两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针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分行业、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培训,切实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节能本领。
四、加强节能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深化能源价格体制改革。省物价局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积极探索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机制。
(二)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各市州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节能工作。
(三)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节能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各类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帮助企业充分利用有效资产,帮助企业降低贷款门槛,分担银行贷款风险,积极支持节能项目融资。
(四)建立节能工作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对节能工作实行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特别是重点耗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节能奖励办法,调动各个岗位的节能积极性。
(五)切实做好节能监察(监测)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保障节能监察(监测)工作经费,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省级节能监察(监测)工作经费的落实。
(六)加强能源统计核算。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等工作必需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统计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充实能源统计队伍,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健全全社会能源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七)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全省各级各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要广泛动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节能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措施。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搭建“节能宣传周”、“三湘循环经济发展论坛”等节能宣传平台,及时为新闻单位提供节能方面的宣传素材和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省教育厅要制订计划,加强指导,在全省中小学中组织开展国情省情教育和节约能源教育活动。
(八)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省人民政府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省经委要做好对市州政府节能降耗工作督促检查。省统计局会同省经委、省质监局等部门每年要定期公布各地能源消耗情况;市州政府要建立本地能耗公报制度。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省人事厅会同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对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有关企业的考核办法,加强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省人民政府成立“十一五”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
(二)各市州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市州政府要对本地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三)每年1月31日前,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上年度落实本方案的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省属国有企业落实本方案的情况由省国资委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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