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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地区将逐年提高对限制类水泥企业的差别电价

更新日期: 2010年09月06日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字体:

    据悉,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广东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11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纳入差别定价体系。此前,广东已按国家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和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严格实行差别电价,此次进一步扩大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通知》规定,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焦炭、铜冶炼、铅冶炼、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印染、化纤、制革和电镀等11个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其用电价格从2010年9月1日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2元和0.05元,从2011年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3元和0.1元。

  同时,据广东省物价局称,推动限制类水泥企业的改造、转产或停产是广东省目前及今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利用价格政策促进这一工作的开展,《通知》还规定,限制类水泥企业的差别电价在取消峰谷电价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加价标准,2011年提高到每千瓦时0.2元,从2012年起提高到每千瓦时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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