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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酝酿惩罚性电价实施意见

更新日期: 2012年07月30日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字体:
摘要:在我国高耗能行业投资增速持续偏快的形势下,工信部与国家发改委酝酿出台关于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以解决当前部分能耗大省的惩罚性电价节能效果日益减弱等问题。

    据悉,在我国高耗能行业投资增速持续偏快的形势下,工信部与国家发改委酝酿出台关于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以解决当前部分能耗大省的惩罚性电价节能效果日益减弱等问题。记者独家获得的一份分别报送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电监会的研究报告建议,惩罚性电价的执行电量,应从当前向超额电量和所有电量征收的两种模式并存,统一为向所有电量征收的单一模式。据现有数据测算,后者比前者可节约能耗近千万吨标准煤,多增收76亿元。

  宁夏甘肃惩罚性电价低于规定水平

  惩罚性电价与差别性电价均为应对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而推出的政策。

  公开资料显示,2004年国家发改委选择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技术水平分类,对采用淘汰类和限制类技术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其中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为0.05元/千瓦时,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为0.02元/千瓦时。2006年,国家一是增加了黄磷和锌冶炼两个高耗能行业,二是将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分阶段提高到0 .20元/千瓦时,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分阶段提高到0.05元/千瓦时。

  直到2010年,“十一五”时期的收官之年,由于前4年的表现“与"十一五"规划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语)”,2010年5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至此,“惩罚性电价政策”进入了国家“红头文件”。

  根据文件,国家在能耗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对能耗超限额产品实施惩罚性电价。要求单位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然而,上述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起草的内部研究报告指出,宁夏和甘肃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则相对较低。宁夏对能耗超限额标准的水泥、焦炭、造纸生产企业征收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为0.03元/千瓦时,能耗超限额标准的铁合金、电石生产企业征收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为0.01元/千瓦时;甘肃则对能耗超限额标准30%以上的企业执行每千瓦时0.15元的惩罚性电价,都低于《通知》中所规定的水平。

  报告执笔人之一的华北电力大学教授胡军峰26日向记者解释称,宁夏、甘肃惩罚性电价的加价标准较低,与依赖高耗能行业支撑当地经济有关。“考虑到作为欠发达地区,当地企业技术改造周期较长而短期内盈利水平受惩罚性电价影响较大,低标准作为过渡性政策可以理解。”但胡军峰说,随着宁夏、甘肃等能耗大省的能耗总量急剧增长,当地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惩罚性电价的加价标准将不得不提高。

  一边是西部地区在全国保持经济增速的“领头羊”的迫切需要,一边是仍未摆脱“严峻”定性的工业节能形势。工信部规划司本月初披露,今年1至5月,高耗能行业投资增长偏快。数据显示,六大高耗能行业投资1.5万亿元,同比增长23.7%,增速比去年同期提高8.2个百分点。

  工信部相关人士对此表示,去年我国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工业能耗的78.9%,“远高于世界主要经济体在工业化过程中的最高占比,且还呈上升趋势”,必须“从根本上扭转工业能源消耗高、增长快的被动局面”。

    两部委酝酿惩罚性电价细则

  工信部本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快建立和实施超能耗限额企业惩罚性电价政策。工信部称,各地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基于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惩罚性电价政策机制,对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过限定值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要加强政策协调和落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大执行惩罚性电价的产品范围,提高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加大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

  胡军峰表示,在当前“稳增长”尤其是“稳投资”的大背景下,各地方在执行惩罚性电价时倾向于“往宽松里掌握”,因此一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更严格的标准,二是要在执行层面对各地方进行后评价,并尽早建立问责机制,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电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对相关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追责。

  在这方面,相关主管部门一位参与政策制定的官员向记者透露,三部委发布的《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出台已有一年多,但针对高耗能行业的惩罚性电价实施机制尚未在各地方完全运转起来,为此,工信部与国家发改委酝酿出台关于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记者获悉,该实施意见的初稿已由工信部起草,并向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征求意见,当前工信部正组织相关专家解答上述两部门的反馈意见。

  上述相关主管部门官员表示,企业的单耗水平会随着技术进步而降低,因此几乎所有企业一旦都达到单耗标准,惩罚性电价也就失去了意义。该官员称,应该建立单耗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在企业单耗不断进步的前提下,随之提高全国单耗标准,“甚至可以考虑当前的行业平均单耗作为3年后的限额最低值”,从而提供企业不断靠近国际先进能耗水平的驱动力。

  在惩罚性电价实施意见的出台时机上,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不能因为现在经济不景气就不推惩罚性电价,但是否属于最佳时机,我们正在研究。”

  胡军峰对此表示,经济发展较快时,价格主管部门担心价格传导至下游行业并加剧通货膨胀;经济景气度降低时,价格主管部门又担心降低企业利润并导致经济“硬着陆”。胡军峰认为,随着下半年经济增幅放缓,通胀局面若得以进一步缓和,将为惩罚性电价改革提供良好时机。

  所有电量征收模式可节耗近千万吨标准煤增收76亿元

  在惩罚性电价的执行电量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研究报告表示,当前大多数省份对能耗超限额标准企业的超过电量征收,少部分省份(如宁夏)对所有见表电量征收。“由于能耗限额标准主要是按照所有能源合计计算的,因此超过电量如何合理确定存在一定困难,人为因素干扰较多。”一位参与报告执笔的专家告诉记者。

  相对而言,首先在节能有效性方面,超过电量模式只对合成氨、烧碱、水泥、平板玻璃、粗钢、镁冶炼和锌冶炼等7个行业起效果,所有电量模式则增加了黄磷、电石、电解铝等3个行业。其次在节能效果方面,据测算,前一种模式可以节约能耗6432万吨标准煤,后一种模式可以节约能耗7389万吨标准煤,比前者多节约957万吨标准煤。最后在电价收入方面,前一种模式收入达到105亿元,后一种模式收入达到181亿元,比前者增收76亿元。

  为此,报告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电监会建议:“惩罚性电价政策应采用对所有电量进行征收的方式。”同时,报告还提出,正在研究中的实施意见需要向各地方明确的内容包括:惩罚性电价与差别电价政策的区分与衔接、电量执行范围、电价加价标准、收入使用等。

  而国家电监会相关人士提醒,惩罚性电价的实施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而不是全国统一标准,一刀切。也就是说,国家发布一个指导意见,不同地区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环境资源负荷情况,再制定具体的政策。对于西部地区的高耗能行业用电,该人士称,内蒙古、甘肃、宁夏等西部省份电力资源富裕,电价便宜,“与其把它长距离输送到别的地区,不如就地发展自己的产业”。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也表示,每个东中西部地区的工业发展阶段不一样,惩罚性电价对高耗能的打击程度应该也不一样。浙江、广东、上海等发达地区和上述西部地区在惩罚性电价的实施力度上应该有所区分,“比如说东部加价5分钱,中部加价3分钱,西部加价2分钱”。

  上述研究报告建议,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如果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能耗限额标准,也可申请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而惩罚性电价收入作为政策性专项收入,在使用方向上应该优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我们不能寄望于高耗能企业全都淘汰关停,而是要激励这些企业提高能效水平,降低能耗成本,提高竞争优势。”胡军峰最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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