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基建方案(2013—2015年)通知
(五)城市建设工程。
10.城镇供水项目。共15个,总投资123亿元,后三年投资98亿元。续建项目8个,包括揭阳揭西县第三水厂、湛江市东海岛自来水首期工程、茂名市河东水厂等。新开工项目7个,包括韶关乐昌市武江河饮用水置换工程、梅州城区新水厂、潮州市引韩济饶供水工程、湛江霞山自来水厂首期工程等项目。到2015年底建成投产14个项目,新增供水能力334万吨/日。
11.城市地铁项目。共22个,总投资4418亿元,后三年投资2109亿元。续建项目8个,包括广州地铁六号线一期、七号线一期,深圳地铁七号线、十一号线、东莞城市轨道交通二号线等。新开工项目14个,包括广州地铁十一号线、广州地铁十三号线首期、深圳地铁六号线、佛山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东莞城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等项目。到2015年底建成投产3个项目,新增城市轨道交通79.6公里。
12.城中村改造项目。共100个,总投资1000亿元,后三年投资490亿元。续建项目57个,包括广州市文冲、广州市花地、深圳市岗厦河园片区、深圳市爱联新老西村改造等。新开工项目43个,包括潮州市上埔村改造、阳江市排后村改造、汕头市浮东村改造等。到2015年底将全部建成城中村改造工程,改造面积3000万平方米。
13.绿道建设项目。后三年投资60亿元,到2015年,全省建成总长8770公里(含珠三角地区已建成2372公里)、功能形式多样的省立绿道,实现46处城际交界面(含珠三角地区已建成18处城际交界面)互联互通;各市按照本市绿道网规划完成城市绿道建设,并实现省立绿道与城市绿道互联互通。
(六)能源建设工程。
14.骨干电源项目。共62个,装机容量7427万千瓦,总投资4316亿元,后三年投资1906亿元。续建项目15个,包括阳江核电站、清远抽水蓄能电站、汕尾海丰电厂、茂名电厂、韶关电厂等。新开工项目39个,包括汕尾陆丰核电站一期工程、梅州抽水蓄能电站一期工程、湛江雷州电厂、云浮西江电厂等。到2015年底建成投产14个项目,新增装机容量2244万千瓦。
15.城乡电网项目。“十二五”期间加强跨区域输电通道和城乡输配电网建设,后三年投资1400亿元。到2015年底建成500千伏输变线路1879千米、变电容量2525万千伏安;220千伏输变线路5284千米、变电容量4113万千伏安;建成糯扎渡电站送电±8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广东段、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5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广东段等“西电东送”骨干输电工程。
16.油气管网项目。共11个,总投资661亿元,后三年投资465亿元。续建项目6个,包括珠三角成品油管道工程、广东大鹏LNG接收站四号罐工程、深圳迭福液化天然气工程、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等。新开工项目5个,包括粤东LNG项目一期工程、西气东输二线深圳LNG应急调峰站、省天然气管网三期工程等。到2015年底建成投产9个项目,新增接收处理天然气能力1800万吨/年,新增天然气管道1000公里,新增成品油管道1500公里。
17.能源储备项目。共3个,总投资172亿元,后三年投资138亿元。全部为续建项目,包括惠州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湛江国家石油储备库、天然气应急调峰和储气设施项目。到2015年底建成投产3个项目,新增石油储备能力1000万立方米,天然气应急储气能力50万立方米。
(七)水利建设工程。
18.水利枢纽项目。共5个,总投资151亿元,后三年投资31亿元。续建项目3个,包括乐昌峡水利枢纽工程、湛江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清远水利枢纽工程。新开工项目2个,包括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乐昌市张滩电站扩建工程。到2015年底建成投产3个项目。
19.防灾减灾项目。共19个,总投资1157亿元,后三年投资494亿元。续建项目10个,包括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揭阳榕江大围达标加固工程等。新开工项目9个,包括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飞来峡水利枢纽社岗堤加固工程、北江流域防洪与水资源调度中心等。到2015年底建成投产16个项目。
(八)环保建设工程。
20.污水处理项目。共35个,总投资440亿元,后三年投资429亿元。续建项目13个(24座污水处理厂),铺设管网461公里,包括汕头市南区污水处理厂、韶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潮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等。新开工项目22个(142座污水处理厂),铺设管网9982公里,包括湛江市坡头污水处理厂、茂名市茂南区污水处理厂、罗定市船步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到2015年底建成投产35个项目(166座污水处理厂),铺设管网10442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50万吨/日。
21.垃圾处理项目。共34个,总投资262亿元,后三年投资248亿元。续建项目15个(19座卫生填埋场和4座焚烧发电厂),包括和平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阳西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汕头市澄海洁源垃圾发电厂等。新开工项目19个(35座卫生填埋场和29座焚烧发电厂),包括阳山县垃圾卫生填埋场、韶关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潮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到2015年底建成投产34个项目(54座卫生填埋场和33座焚烧发电厂),新增垃圾处理能力5.6万吨/日。
三、工作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常务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省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落实推进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定期通报项目建设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2.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管理工作负总责,抓好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尤其是粤东西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
3.明确各方责任。省有关部门要落实审批工作责任,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建立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粤东西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工作跟踪落实制度,健全部门审批绿色通道制度。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省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对口协调和跟踪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配合推进项目各项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市县出资额、建设用地规模,全面承担土地房屋征收任务等,对基础设施建设外部环境负总责。项目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对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增强推进项目建设的责任感,将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质量、重大节点目标和造价控制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二)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4.扎实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单位要科学制订前期工作计划,明确每个关键环节的时间节点。将前期工作做深、做细,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和反复,申请审批、核准项目必须具备所有支持性文件方可上报。要加快开展前期工作,已经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尚未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尤其是粤东西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要提前启动前期工作,凡列入“十二五”规划后三年开工的项目必须在2013年年底前全部启动前期工作。
5.加快审批工作进度。严格执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缩小审批范围,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高效便捷的“并联”办理流程,力争到2015年,审批事项压减70%左右,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省管权限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事项不再单独办理,并入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已开展规划环评区域内的项目简化环评手续;项目环评涉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核意见的,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海洋相关部门意见同步办理;已纳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原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6.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本金,重点确保粤东西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出资资本金按建设时序及时足额到位。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统筹省级资本金出资,“十二五”后三年省级财政预算新增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速公路、铁路项目省级资本金出资,省级资本金缺口由省财政厅牵头协调以多种方式解决;市级资本金由各市落实。国家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和铁路等项目建设。
7.协调做好融资工作。建立省与各大金融机构沟通联系机制,落实省政府与各银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争取各银行给予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已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协议,及时落实贷款资金。继续发挥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原有融资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广东南粤交通投资公司新的融资平台,积极开展融资,优先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8.大力促进民间投资。严格执行我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在做好前两批面向民间投资公开招标重大项目落地的基础上,推出第三批面向民间投资招标重大项目,吸引具有投资实力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通过BOT(建设-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四)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9.落实用地规模和指标。严格执行《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在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时可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省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由省解决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完善征收安置用地报批手续,征收安置用地可与基础设施主体工程用地一并报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核定征收安置地规模,选址由省、市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将征收安置用地与项目工程用地整体报批。
10.统筹解决留用地问题。省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因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用地指标。留用地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由省国土资源厅拟订留用地货币补偿指导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印发。
(五)全力推进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11.全面落实市县政府和项目单位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落实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协议签订并明确征收范围后6个月内完成控制性工程土地房屋征收相关工作,1年内完成全部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项目单位要共同承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推进责任,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土地房屋征收问题。
12.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基础设施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在2013年年底前研究制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工作指引。
13.实行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包干负责模式。新开工的高速公路、铁路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按属地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批复概算中的土地房屋征收费用,以总包干形式负责完成全部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
14.制止抢建抢种行为。自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征收范围内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手续。
15.建立土地房屋征收督办制度。省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跟踪协调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难点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时限,督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项目单位及时交付建设用地。
(六)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16.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制度,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全面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狠抓建设进度,明确工作目标,倒排时间节点,厘清工作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注重造价管理,优化建设方案,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加强质量管理,推行设计、施工标准化,严格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打造放心工程、优质工程。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七)实施目标责任考核。
17.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省政府与省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政府、项目单位每年签订全省重要基础设施年度建设目标责任书,确定工作目标,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年底组织考核。对因工作不落实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省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政府和项目单位,由省政府下发督办通知;对建设目标完成好的省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政府和项目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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