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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

更新日期: 2014年09月25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按照沿江集聚、组团发展、互动协作、因地制宜的思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全面提高长江经济带城镇化质量。

  (二十四)优化沿江城镇化格局。以沿江综合运输大通道为轴线,以长江三角洲、长江中游和成渝三大跨区域城市群为主体,以黔中和滇中两大区域性城市群为补充,以沿江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依托,促进城市群之间、城市群内部的分工协作,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联通,优化空间布局,推动产城融合,引导人口集聚,形成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格局。

  (二十五)提升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国际竞争力。促进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充分发挥上海国际大都市的龙头作用,加快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建设。提升南京、杭州、合肥都市区的国际化水平。推进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皖江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和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优化提升沪宁合(上海、南京、合肥)、沪杭(上海、杭州)主轴带功能,培育壮大沿江、沿海、杭湖宁(杭州、湖州、南京)、杭绍甬舟(杭州、绍兴、宁波、舟山)等发展轴带。合理划定中心城市边界,保护城郊农业用地和绿色开敞空间,控制特大城市过度蔓延扩张。

  (二十六)培育发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增强武汉、长沙、南昌中心城市功能,促进三大城市组团之间的资源优势互补、产业分工协作、城市互动合作,把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成为引领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增长极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示范区。优化提升武汉城市圈辐射带动功能,开展武汉市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中部地区现代服务业中心。加快推进环长株潭城市群建设,提升湘江新区和湘北湘南中心城市发展水平。培育壮大环鄱阳湖城市群,促进南昌、九江一体化和赣西城镇带发展。建设鄱阳湖、洞庭湖生态经济区。

  (二十七)促进成渝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提升重庆、成都中心城市功能和国际化水平,发挥双引擎带动和支撑作用,推进资源整合与一体发展,把成渝城市群打造成为现代产业基地、西部地区重要经济中心和长江上游开放高地,建设深化内陆开放的试验区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示范区。重点建设成渝主轴带和沿长江、成绵乐(成都、绵阳、乐山)等次轴带,加快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开放,推动成都天府新区创新发展。

  (二十八)推动黔中和滇中区域性城市群发展。增强贵阳产业配套和要素集聚能力,重点建设遵义—贵阳—安顺主轴带,推动贵安新区成为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重要的能源资源深加工、特色轻工业和民族文化旅游基地,推进大数据应用服务基地建设,打造西部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和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提升昆明面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中心城市功能,重点建设曲靖—昆明—楚雄、玉溪—昆明—武定发展轴,推动滇中产业集聚区发展,建设特色资源深加工基地和文化旅游基地,打造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核心区和高原生态宜居城市群。

  (二十九)科学引导沿江城市发展。依托近山傍水的自然生态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形态,促进城市建设与山脉水系相互融合,建设富有江城特色的宜居城市。加强城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集聚科技创新要素,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提升信息化水平。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推进创新城市、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建设。加强公共交通、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承载能力。

  (三十)强化城市群交通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区域运输通道资源,重点加快城际铁路建设,形成与新型城镇化布局相匹配的城际交通网络。长江三角洲城市群要建设以上海为中心,南京、杭州、合肥为副中心,“多三角、放射状”的城际交通网络;长江中游城市群要建设以武汉、长沙、南昌为中心的“三角形、放射状”城际交通网络;成渝城市群要建设以重庆、成都为中心的“一主轴、放射状”城际交通网络,实现城市群内中心城市之间、中心城市与节点城市之间1—2小时通达。建设黔中、滇中城际交通网络,实现省会城市与周边节点城市之间1—2小时通达。

  (三十一)创新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根据上中下游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下游地区要增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纳能力,有序推进外来人口市民化;中上游地区要增强产业集聚能力,更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建立有利于创新行政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进行城市功能区转型试点,引导产业和城市同步融合发展。

  六、培育全方位对外开放新优势

  发挥长江三角洲地区对外开放引领作用,建设向西开放的国际大通道,加强与东南亚、南亚、中亚等国家的经济合作,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开放型经济水平。

  (三十二)发挥上海对沿江开放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力推进投资、贸易、金融、综合监管等领域制度创新,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通过先行先试、经验推广和开放合作,充分发挥上海对外开放的辐射效应、枢纽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带动长江经济带更高水平开放,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十三)增强云南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功能。提升云南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通道功能和门户作用。推进孟中印缅、中老泰等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合作,深化参与中国—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率先在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实施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将云南建设成为面向西南周边国家开放的试验区和西部省份“走出去”的先行区,提升中上游地区向东南亚、南亚开放水平。

  (三十四)加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互动。发挥重庆长江经济带西部中心枢纽作用,增强对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支撑。发挥成都战略支点作用,把四川培育成为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纽带。构建多层次对外交通运输通道,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形成区域物流集聚效应,打造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优化整合向西国际物流资源,提高连云港陆桥通道桥头堡水平,提升“渝新欧”、“蓉新欧”、“义新欧”等中欧班列国际运输功能,建立中欧铁路通道协调机制,增强对中亚、欧洲等地区进出口货物的吸引能力,着力解决双向运输不平衡问题。加强与沿线国家海关的合作,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江苏、浙江对海上丝绸之路的支撑能力。加快武汉、长沙、南昌、合肥、贵阳等中心城市内陆经济开放高地建设。推进中上游地区与俄罗斯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合作。

  (三十五)推动对外开放口岸和特殊区域建设。增强沿江沿边开放口岸和特殊区域功能,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在中上游地区适当增设口岸及后续监管场所,在有条件的地方增设铁路、内河港口一类开放口岸,推动口岸信息系统互联共享。条件成熟时,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沿江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探索使用社会运输工具进行转关作业。在符合全国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边境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边境旅游合作区,研究完善人员免签、旅游签证等政策。推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和农业合作区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构建长江大通关体制。加强内陆海关与沿海沿边口岸海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口岸与内陆检验检疫机构的合作,全面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实现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适时扩大启运港退税的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范围。推进口岸执法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

  七、建设绿色生态廊道

  顺应自然,保育生态,强化长江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力度,加强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综合治理,稳步提高长江流域水质,显著改善长江生态环境。

  (三十七)切实保护和利用好长江水资源。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长江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严格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鼓励各地区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建设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加快推进云贵川渝等地区大中型骨干水源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建设沿江、沿河、环湖水资源保护带、生态隔离带,增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三十八)严格控制和治理长江水污染。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科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大幅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加大总磷、总氮排放等污染物控制力度。加大沿江化工、造纸、印染、有色等排污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和集中治理力度,实行长江干支流沿线城镇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加强农业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控制及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强化水上危险品运输安全环保监管、船舶溢油风险防范和船舶污水排放控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环境风险大、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产业园区退出或转型机制。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洞庭湖、鄱阳湖、长江口及长江源头等水体的水质监测和综合治理,强化重点水域保护,确保流域水质稳步改善。

  (三十九)妥善处理江河湖泊关系。综合考虑防洪、生态、供水、航运和发电等需求,进一步开展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长江上游水库群联合调度研究与实践。加强长江与洞庭湖、鄱阳湖演变与治理研究,论证洞庭湖、鄱阳湖水系整治工程,进行蓄滞洪区的分类和调整研究。完善防洪保障体系,实施长江河道崩岸治理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尽快完成长江流域山洪灾害防治项目,推进长江中下游蓄滞洪区建设及中小河流治理。

  (四十)加强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综合防治,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整治,扭转中下游地区、四川盆地等区域性雾霾、酸雨恶化态势,改善沿江城市空气质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降低农药和化肥使用强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强化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和循环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提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

  (四十一)强化沿江生态保护和修复。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率先划定沿江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国土空间合理开发与保护,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力度,构建中上游生态屏障。推进太湖、巢湖、滇池、草海等全流域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强金沙江、乌江、嘉陵江、三峡库区、汉江、洞庭湖和鄱阳湖水系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中上游重点实施山地丘陵地区坡耕地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和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中下游重点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及退田还草还湖还湿。加大沿江天然林草资源保护和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力度,加强沿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山地丘陵地区林草植被保护。加强长江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保护,强化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护。探索建立沿江国家公园。研究制定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十二)促进长江岸线有序开发。建立健全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合理安排沿江工业与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与取水口岸线,加大生态和生活岸线保护力度。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统筹岸线与后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岸线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依法建立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效保护岸线原始风貌,利用沿江风景名胜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资源,为居民提供便捷舒适亲水空间。

  八、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

  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加强规划统筹和衔接,形成市场体系统一开放、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流域管理统筹协调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四十三)建立区域互动合作机制。加强国家层面协调指导,统筹研究解决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及环境保护部华东、华南、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等机构作用,协同推进长江防洪、航运、发电、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之间协商合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区域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各类跨地区合作组织。

  (四十四)推进一体化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简政放权,清理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打破区域性市场壁垒,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标准,推动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跨区域流动和优化配置。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基础设施网络化、一体化服务水平。

  (四十五)加大金融合作创新力度。适时推进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中上游地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引导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探索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开展融资租赁服务,支持长江船型标准化建设。鼓励大型港航企业以资本为纽带整合沿江港口和航运资源。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沿江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十六)建立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治理机制。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鼓励和支持沿江省市共同设立长江水环境保护治理基金,加大对环境突出问题的联合治理力度。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上中下游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试点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依托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生态补偿示范区建设。推进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四十七)建立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协调机制。适应上中下游劳动力转移流动的趋势,加强跨区域职业教育合作和劳务对接,推进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资格认证和跨区域教育培训等就业服务制度。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落实力度。应对长江事故灾难、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跨区域突发事件,构建协同联动的社会治理机制。建立区域协调配合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跨区域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完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附件下载: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年)

                 国务院
                201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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