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答问
摘要: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负责人19日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负责人19日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什么要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答:负面清单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外资准入管理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借鉴国际做法,将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引入到国内市场管理,平等地适用于国有与非国有、内资和外资企业,表明了我们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勇气和决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政府管理思维的重大转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大进步,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形势下,加快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并稳慎开展试点,对稳增长、稳预期、鼓信心、激活力、促创新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可以概括为“一个坚持、三个结合、一个构建”。
“一个坚持”,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三个结合”,就是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一个构建”,就是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哪些类别?不同类别的准入要求是什么?
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不同类别的准入事项,意见提出了明确的准入要求。
对禁止准入事项,意见明确,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意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两种准入方式:一是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二是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意见提出,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同时,要优化对准入后市场行为的监管,特别是统筹考虑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群众利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因素,完善综合考量指标体系,建立安全审查监管追责机制,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放得开、管得住。
问: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公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美两国以负面清单为主要内容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也正在加紧进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这两个负面清单是什么关系?
答:从国际经验看,“负面清单”是指,凡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须提前以清单方式列明;除此之外,外资享有与东道国国民相同的准入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中美投资协定谈判负面清单,都是按照这个原则制定的,都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范畴。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核心是把握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关系,使二者既划清界限又保持衔接。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也就是说,境内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要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境外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既要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要求,还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
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没有时间表?为什么这样考虑?
答: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国内没有实践基础,国外也没有现成的经验,需要有序推进改革。特别是在投资管理体制、市场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我们也需要一个逐步调整、逐步适应、逐步完善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渐进式改革,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因此,意见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步骤是: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样安排,既使我们能够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清单,为2018年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打下基础、积累经验,也可以为我们加强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适应的各项制度建设留下宝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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