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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宁夏瀛海集团状告国土部的背后

更新日期: 2016年10月09日 来源: 一点资讯 【字体:
摘要:瀛海集团董事长范海龙表示,作为一家以生产水泥为主的企业,矿山是瀛海集团的命脉,也是5000名员工的饭碗。他之所以状告国土部,根本目的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目前遇到的困难。
 
 
    作为一家著名的民营企业,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瀛海集团)于2015年年初走上了一条特别的民告官道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告上了法庭。
 
    此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均以瀛海集团败诉告终。目前,此案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再审。
 
    瀛海集团董事长范海龙表示,作为一家以生产水泥为主的企业,矿山是瀛海集团的命脉,也是5000名员工的饭碗。他之所以状告国土部,根本目的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目前遇到的困难。
 
    瀛海集团与瀛龙山矿区
 
 
    瀛海集团前身为1992年成立的中宁县第二水泥厂,在建厂之初,为了找到适宜造水泥的石灰岩资源,瀛海集团投入巨大精力和成本,多方组织技术人员,在中宁县境内采取拉网式排查,最终将瀛龙山矿区确定为水泥生产原料——石灰石供应基地。
 
    “当时这片矿区根本没有正式的名字,当地羊倌跟我说这里叫赢洞子沟(方言,音译),因为我名字里有一个龙字,便给这片矿区起名为瀛龙山,这一名称沿用至今,并被矿管部门备案。”范海龙说。
 
    1992年9月1日,中宁县第二水泥厂正式获得采矿许可证。经过五年的发展,水泥年产能也由最初的8万吨,上升至30万吨。到1998年10月,中宁县第二水泥厂改制,名称变更为宁夏瀛海中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按照原中宁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关于限期完成瀛龙山石灰岩矿勘察通知》要求,瀛海集团聘请地矿部宁夏地质调查院勘探查明瀛龙山3.6平方公里矿区D+E级石灰岩探明储量2.3亿吨,形成《宁夏中宁县瀛龙山石灰岩矿区简测占用矿产储量说明书》,并由原中宁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备案并盖章予以确认。
 
    范海龙表示,按照当时相关法律政策,瀛海集团按照政府要求完成勘查并获得官方确认,意味着瀛海集团已经取得瀛龙山3.6平方公里矿区的探矿权,瀛海集团只需要根据“探转采”相关规定获得采矿权,并缴纳资源使用费,就能够依法使用这片矿区的资源。
 
    1993年至1998年间,为响应中宁县政府要求,配合政府治理矿山,瀛海集团通过收购、入股等方式对瀛龙山矿区28处无序开采的小矿点进行整合,在剥离山皮、基础设施、造林绿化和修通维护35公里矿山道路等方面投入了巨额资金,为了证明当时整合小矿点行为的存在,范海龙还出示了中宁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2003年8月,企业正式更名为瀛海集团。从20世纪90年代取得政府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后,瀛海集团沿用“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的采矿权模式,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对瀛龙山石灰岩矿区的采矿权一直延续至今,从未中断。瀛海集团先后获得1.25平方公里(1997年)、1.3平方公里(2000年)、1.9737平方公里(2002年)、0.0321平方公里(2004年)采矿许可证,其中0.0321平方公里的矿区面积至今在采矿许可证中没有变化。
 
    “根据去除落后产能要求,为了提高竞争力,瀛海集团2009年左右新建成两条3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原有0.0321平方公里的矿区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生产需要,为此我们从2010年开始每年提交申请,要求明确瀛海集团对瀛龙山3.6平方公里矿区的探矿权,增加采矿范围,但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未获批准。”范海龙说。
 
 
    然而,令瀛海集团想不到的是,其一直申请的瀛龙山矿区探矿权,竟然在2012年“被挂牌”出让了。

    2012年5月28日,宁夏国土厅委托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发布了《详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下称《出让公告》)。“以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公开出让中宁县瀛龙山水泥用灰岩资源详查探矿权,勘查面积5.63平方公里”,同时在竞买人资格条件与要求中表示“探矿权竞买人必须是自治区内具有固体矿产甲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2012年6月5日,宁夏国土厅委托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发布《宁夏中宁县瀛龙山水泥用灰岩资源详查探矿权出让变更公告》(下称《变更公告》),对《出让公告》进行补充、变更,主要补充内容为:探矿权竞得人按要求完成详查工作后,委托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对该探矿权进行网上挂牌转让,交易成功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勘查投入,同时,再支付40%的勘查投入作为转让补偿。探矿权受让人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
 
    “《出让公告》出让探矿权的5.63平方公里的矿区,包括我们已有探矿权的3.6平方公里的矿区,故意将‘竞买人资格条件与要求’设置为‘必须是自治区境内具有固体矿产甲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明显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反行政许可法,把瀛海集团排除在了竞买人之外。”范海龙说。
 
    2012年6月13日,瀛海集团紧急向宁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提出对瀛龙山矿区探矿权挂牌出让的异议,并将邮寄的《关于中宁县瀛龙山石灰岩矿不宜再设探矿权的情况说明和意见》(下称《说明和意见》)进行了公证。

    但是,瀛海集团的异议并未起到作用。2012年7月26日,宁夏国土厅委托宁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宁夏中宁县瀛龙山水泥用灰岩资源详查探矿权的挂牌出让结果公示》,将“瀛龙山”矿区的探矿权以18万元价格出让给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宁夏总队(下称宁夏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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