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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水泥矿山被注销!

更新日期: 2021年02月04日 来源: 南京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字体:
摘要:注销江南水泥厂茨山石灰石矿采矿许可证、江南-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乌龟山水泥配料用砂岩矿采矿许可证和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青龙山水泥用灰岩矿采矿许可证。

近日,南京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采矿许可证注销公告显示,注销江南水泥厂茨山石灰石矿采矿许可证、江南-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乌龟山水泥配料用砂岩矿采矿许可证和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青龙山水泥用灰岩矿采矿许可证。公告内容如下:


(宁规划资源办〔202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4号)有关规定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告注销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青龙山矿、江南-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乌龟山矿采矿许可证的函》(宁栖政函〔2021〕3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乌龟山矿决定的公告》(宁栖政告字〔2020〕第4号),现将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关闭的江南-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乌龟山水泥配料用砂岩矿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权利人对本公告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6日


(宁规划资源办〔2021〕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4号)有关规定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江南水泥厂茨山石灰石矿的报告》(江宁政发〔2021〕6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江南水泥厂茨山石灰石矿决定的公告》(宁江政告字〔2020〕第2号),现将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闭的江南水泥厂茨山石灰石矿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权利人对本公告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6日


(宁规划资源办〔2021〕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4号)有关规定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告注销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青龙山矿、江南-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乌龟山矿采矿许可证的函》(宁栖政函〔2021〕3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青龙山矿(栖霞区)决定的公告》(宁栖政告字〔2020〕第3号),现将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关闭的该矿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权利人对本公告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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