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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更新日期: 2009年08月27日 来源: 中国政府网 【字体: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今年以来,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国家制订了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台了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兼并重组、自主创新等一系列推动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目前,政策效应已初步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情况有所缓解,产业发展总体向好。

    但部分产业结构调整进展不快,一些行业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不仅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仍在盲目扩张,风电、多晶硅等新兴产业也出现重复建设倾向。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坚决抑制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要把握好调整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会议强调,要坚持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调产业、环保、土地和金融政策,形成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当前要重点加强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行业发展的指导。

    一要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加强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严格核发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提高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对多晶硅等新兴产业要建立和完善准入标准。

    二要强化环境监管。加强对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必须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合格的必须停产处理。

    三要严格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

    四要实行严格的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发放贷款。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

    五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行业产能及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等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企业和投资者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要深化改革,从体制上解决产能过剩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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