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
四、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服务
(十三)健全服务体系。建立促进企业境内外兼并重组的公共服务平台,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为企业提供宏观经济、行业发展、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资产评估及兼并重组个案的各类专业咨询服务,为各类企业兼并重组依法高效处理资产关系提供便捷通道。加快引进和培养熟悉企业并购业务特别是跨国并购业务的专门人才,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中介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境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跨国并购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保护企业利益。
(十四)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兼并重组企业的跟踪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环评、安评、能评、资质证明、资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只收取工本费。同时,经批准后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给予优惠,切实降低企业兼并重组成本。
(十五)加强规范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兼并重组操作规范、公开透明。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履行民主程序,完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和防范措施,切实维护企业、社会和谐稳定。建立涉及上市公司内幕消息的登记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动向,对涉及重大民生项目、自主品牌、关键技术的兼并重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加强和完善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严格执行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鼓励和规范外资以参股、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和规范境外并购管理,健全境外并购项目协调机制,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五、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十六)加强对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部门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部门职责分工,着力推进省级层面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各地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指导协调、督促推进本地区兼并重组有关工作。
附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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