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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确定措施推进水泥等行业结构调整

更新日期: 2006年03月31日 【字体:
      日前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明确指出,在“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将采取多项措施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

     《通知》指出,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体制机制不完善,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等问题。2004年,国家及时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初步遏制了部分行业盲目扩张的势头,但从总体上看,过度投资导致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等行业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目前虽然产需基本平衡,但在建规模很大,也潜在着产能过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和企业仍在这些领域继续上新的项目,生产能力大于需求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这些行业不但总量上过剩,在企业组织结构、行业技术结构、产品结构上的不合理问题也很严重。目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不良后果已经显现,产品价格下跌,库存上升,企业利润增幅下降,亏损增加。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各种矛盾就会更加突出。

      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通知》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原则和重点措施,其中重点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切实防止固定资产投资反弹。要继续贯彻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安全、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对在建和拟建项目区别情况,继续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人条件的项目,依法停止建设;对拒不执行的,要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原则上不批准建设新的钢厂,对个别结合搬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钢厂项目,要从严审批。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禁止技术和安全水平低、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外资项目进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关闭淘汰敞开式和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的小电石炉;尽快淘汰5000干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淘汰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推进技术改造。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技术水平高、对产业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大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围绕提升技术水平、改善品种、保护环境、保障安全、降低消耗、综合利用等,对传统产业实施改造提高。支持大型钢铁集团的重大技改和新产品项目,加快开发取向冷轧硅钢片技术,推进大型冷、热连轧机组国产化。

      促进兼并重组。按照市场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推动优势大型钢铁企业与区域内其他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形成若干年产3000万吨以上的钢铁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对中小水泥厂实施兼并、重组、联合,增强在区域市场上的影响力。

      另外,国家还将采取加强信贷、土地、建设、环保、安全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深化行政管理和投资体制、价格形成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健全行业信息发布制度等措施,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

来源:中国建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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