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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部门或促ST大水再嫁南京美强

更新日期: 2009年07月30日 作者: 吴文坤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字体:

    吴敏还对记者表示,目前并没有任何重组方浮现。除非山西省和大同市有关方面极力推动,今年重组肯定不会有新的动向。

    那ST大水目前到底该由谁来负责?杨瑞钦表示,按照司法程序,这部分产权还应该归南京美强,但“他们不管也只有国资委来代管了。”当记者追问现在是否有企业表示重组意向时,杨表示还没有重组方出现,“即使有,根据国家的规定,咱们也不能谈。”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3个月内不允许重组。

    报表显示,ST大水2008年固定资产净值为2500万,没有任何收入的情况下,今年一季度亏损300多万,由此推算,2009年全年亏损将超过1000万,明年“戴星”将成为必然。

    管理混乱致使企业没落

    大水坐落在山西大同南郊区口泉矿区,不仅与大同煤业集团紧邻,又与大同南郊电厂不远,与其他水泥企业比起来,坐拥煤电资源优势,且在厂区后面就是自己的石灰石矿山。此外,大水还拥有铁路运输线直接通往厂区。

    大水对资本市场的利用也比较早。1997年,大同水泥集团将旗下优质资产水泥一厂打包,设立大同水泥股份公司并上市。这是山西省境内第四家上市的公司,也是全国水泥行业第二家上市的公司,仅次于冀东水泥。

     “想当初,冀东水泥还派技术人员来大水学习取经,现在却被人家收购了资产。”曾任大水集团高管的李秦(化名)一提起这就禁不住摇头。

    李秦把大水没落的原因归结为人为因素:一是选错了生产线,一是管理混乱,投资失败。

    据李秦回忆,早在1985年,大水就开始筹备建设新线,有人就提出要建设新型干法线。此事筹备近8年后,领导班子最终决定上湿法窑。而当时国家的政策已经是推广新型干法,而禁止再上湿法。湿法窑项目于1993年竣工投产,但投产后一直是“达标不达产”,55万吨的设计年产规模,最好的时候才达到40万吨,导致连年亏损,根本就无法盈利。

    随后,建设新型干法成为了1997年大水上市集资的主要目的。按1996年上市时招股说明书的承诺,大同水泥募集资金将投资日产4000吨干法水泥熟料的项目工程,该项目总投资14.7亿元,其中企业自筹资金4.4亿元,其中股份公司投入0.61亿元,集团公司投入3.79亿元。

    然而据媒体报道,这笔钱最终却并没有投放到新型干法上,反而是在1999年8月,由上市公司出资6100万元受让了北京东方诚成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55%的股权。李秦说,投资北京东方诚成成为管理混乱的集中体现。ST大水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跨领域投资6100万元,针对的却是毫不了解的文化项目。更令人费解的是,作为北京东方诚成的第一大股东,一开始ST大水并没有控制该公司,连董事长和财务总监都没有派出。这笔投资的最终结果是,公司仅收回了1900万元资金,损失4200万。记者也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的张国平现已不知去向。

    采访期间,记者还获得了一份针对前大水董事长白玉龙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此审计报告是2006年2月20日大同市审计局驻大同水泥集团公司审计组出具的。从审计报告看,在2001年7月至2005年6月末白玉龙任职期间,大水集团亏损高达1.1亿。其中对外投资了1700多万元,涉及4个项目,结果全部亏损。

    审计报告还显示,在经营管理上,白玉龙负有直接责任2处、主营责任3处、领导责任4处。此外审计报告也表明,由于大水内部管理水平的低下,跑、冒、滴、漏的现象十分严重,计量、质量和财务控制、管理方面十分混乱。

    而杨瑞钦也认同这一事实,“大水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比较混乱。”他告诉记者,大水集团原来是属于建设部的企业,后来下放到山西被省建材厅管,2006年才下放到大同市由大同市国资委监管。

    国资部门:不得已介入重组

    对后期ST大水历次重组失败,业界有人认为这与大同国资委有一定关系。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在重组中退掉南京美强而选择山西国信。

    对于业界的看法,杨瑞钦表示,当时在南京美强、大同市国资委、山西国信协商以后,南京美强是同意将股权转给山西国信的,但在2009年5月份,南京美强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这直接导致了山西国信的退出。

    他向记者表示,南京美强进入ST大水开始重组后曾遭遇职工的反对,也正因为如此“政府才被迫介入。”

    他透露了一个细节,ST大水的股权事实上只不过是走了一个司法程序拍卖给了南京美强,但并没有过户。“如果职工不反对的话,我们是同意南京美强来重组的,这并不是政府部门在主动介入。”

    对于选择山西国信,杨表示,作为国有企业,山西国信和民营企业不一样。如果是交接给民营企业,可能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但如果找到一家国有企业就可以避免出现这一问题,也便于操作;其次,“我们也担心民营企业来重组,一旦出现了大的问题会损害公众利益。”

    对此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认为,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国资委应该履行出资人的责任,包括选任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其中就应该包括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对国企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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