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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面临三大障碍

更新日期: 2017年07月19日 作者: 毛一竹 李劲峰 来源: 《瞭望》 【字体:
摘要:“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面临三大障碍:一是地方担心破产形成地区性不稳定风险因素;二是“僵尸企业”申请破产动机不足;三是法院考核体系不配套。

 

  清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是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路的突破口。眼下,各地清理“僵尸企业”已逐步进入高峰期,依法破产成为重要处置渠道。
 
  “僵尸企业”从容“就死”比例太低
 
  在当前大量“僵尸企业”被锁定,纳入处置范围的大背景下,对经营困难企业依法进行破产处置无疑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破产成为困难企业经营处置的常态后,欠债老板通过破产清算可以合法退出。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陷入困难后,选择走破产程序的比例长期偏低。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去年透露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数量不足美国的0.2%,西欧国家的1.16%。同时,2014年我国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显著低于西欧平均70户的数量。
 
  这种情况,在不少地方法院公布的数据中也得到印证。湖北省高院调研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5年间,全省各级法院年平均受理破产案件不到80件。其中,国有及集体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占比仅28%,且多数集中在能源、制造等产能相对过剩行业。
 
  当前,全国法院系统从自身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破局破产比例偏低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下半年出台的工作方案中明确,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去年8月,全国首个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时隔数月,广州、珠海、佛山、惠州四地法院也被批准设立破产审判机构,广东省共设立7个破产审判庭。
 
  据广东省高院统计,2016年全省法院共新收破产案件498件,同比增长51.8%,约占全国十分之一。广东省国资委初步摸底,截至去年12月,广东国有“僵尸企业”已达4000多家,预计将有超过1000家国有“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退市仍需破解三大障碍
 
  多位受访人士认为,相对于现有“僵尸企业”存量,尤其是国有“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处置的数量仍然偏低。除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因素外,“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面临三大障碍:
 
  一是地方担心破产形成地区性不稳定风险因素。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岭说,当前众多非上市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都是银行贷款,一些体量大、负债高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后,相关债务需要减免,对债权人银行就意味着大量坏账,以及相关贷款担保企业可能引发的担保债务链风险。“因此银行就容易给地方政府压力,政府也会顾虑进入破产后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风险,法院由此不愿也不敢轻易受理。”
 
  此外,“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出现的裁员或下岗也会给地方带来诸多顾虑。一位高校专家介绍,他们调研发现一个央企的地方子公司属于“僵尸企业”,央企希望破产,但是地方不同意,说你破产甩包袱了,员工到我这闹怎么办?
 
  李曙光认为,有的地方政府害怕破产案件带来社会不稳定,干预企业破产,导致地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难。有的地方政府出于政绩需要,继续对企业进行输血,协调银行继续给“僵尸企业”放贷。这种帮扶措施,不但拯救不了企业,还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向市场释放了错误信号。
 
  二是“僵尸企业”申请破产动机不足。刘延岭说,我国“僵尸企业”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领域,即便出现需要申请破产的情况,仍可能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或者干脆粉饰报表继续举债,直到拖到最后一刻才进入破产程序。而此时企业债务已经明显放大,公司资产早已耗尽,由此给破产重整带来非常大的难度。
 
  同时,破产程序繁琐、耗时长、成本高。有的案件需要办理数年,还需要申请人支付一笔巨额费用给负责审计、评估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广州中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刘冬梅介绍,由于破产法没有规定这笔启动费用由谁垫付,申请人若是不愿出,破产案件就难以走下去。
 
  三是法院考核体系不配套。一些基层法官表示,尽管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破产案件申请受理程序大为简化,但基层法院与法官受理破产案件积极性普遍不高。一位地方法院法官坦言,破产案件耗时长,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做大量协调工作。而当前法院对法官还是以考核结案数为主,尤其是员额制后,案多人少现象突出,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属于“吃力不讨好”。
 
  完善“僵尸企业”退出机制
 
  刘冬梅等基层司法人员发现,多数企业申请破产时间较晚,非到万不得已不愿走破产清算这条路,一拖再拖反而把自己彻底拖垮,变成了“僵尸企业”。这反映出市场准入机制放得开,但退出机制跟不上。
 
  一些法律界人士介绍,欧洲、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明确规定,当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当期债务时,公司独立董事与高管有责任提起破产程序,否则继续发生的债务,相关董事或高管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类规定也类似于一种公示,避免债权人在不知情状态下承担举债损失风险。
 
  完善“僵尸企业”退出机制,刘延岭建议,借鉴国外经验,明确“僵尸企业”高管启动破产申请程序的法律义务,并畅通信息公示,做到风险充分告知,同时也有助于“僵尸企业”在债务相对较轻的状态下实施破产或清算,避免继续举债带来的诸多社会损失与风险。
 
  在调动法院积极性方面,基层法官建议,在法院系统前期加速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基础上,完善法官考核体制,充分考虑破产类案件特点,调动法院法官积极性;同时加强专业培训,提升法官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专业能力和效率。
 
  此外,他们建议成立破产管理人自组织来解决资金问题。2014年,全国第一家管理人协会在广州中院推动下成立,并设立基金池解决破产案件的启动经费问题。协会在具体运作中,设立基金,会计师归财政部门管,律师归司法部门管。管理人入会须缴纳2万元会费,办理10万元以上的破产案件提取10%的管理费,都进入基金池。
 
  “管理人协会可以推动管理人实现自我管理,定期培训提升管理水平,比单兵作战更有效率。协会下设的基金池更是解决了部分案件缺乏启动经费的难题,有效推动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刘冬梅说,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僵尸企业”退出难问题,仍需从制度上予以完善。
 
  破产重整:给“僵尸企业”“活路”
 
  “过去,法院一般是欠债企业的‘火葬场’。现在,法院成了‘病企’医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丁海湖形象地比喻,“大量‘病企’在这里等待‘诊断’,尽可能地通过兼并重组把企业救活,实在没办法才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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