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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散费”专题:应该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更新日期: 2005年05月30日 【字体:
      减少环境污染,建立合谐社会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使用袋装水泥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进行“惩罚”性的收费,用来发展散装水泥是合乎情理的。但应该强调的是,目前对水泥企业征收“扶散费”似乎是本末倒置。

      近年来建设的新型干法生产线生产散装水泥的能力都在70%以上,排放物也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要“惩罚”自然没有道理。就中小水泥厂来说,如果有的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排放物没有达标,目前有法可依,国家和各地区也正在依法处理。但环保要求达标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即便是袋装水泥,如果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又满足了市场的需要,那么这些企业又何错之有?

      对于水泥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二次污染,应该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使用袋装水泥的部门或企业来负责。有散装水泥为什么不用?使用袋装水泥有没有采取降尘措施?从防止污染的角度、从提高工程质量的角度、从节省资源的角度都没有道理可讲。而这些部门和企业是袋装水泥的市场,也是散装率提不高的根源。目前“扶散费”的征缴,对这些企业有多大的约束力?再不要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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