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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散费”专题:以改革的精神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更新日期: 2005年06月02日 【字体:
      从1972年开始,国家对散装水泥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随之1993年国家建委印发了《全国散装水泥经验交流会议纪要》;13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散装水泥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征缴“扶散费”,从此我国散装水泥快速发展并逐渐形成规模。“扶散费”的功劳已写入历史。

      但有关的研究报告指出:“政府性基金大多设立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税收法规尚未建全的时期,是一种临时性的政策,带有计划经济的特点”。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正在进一步完善,以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利的体制保证。

      在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也逐步转为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方面来的今天,从经济、法制以至到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曾起过积极作用但现在已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一些政策、规定,其敝端也逐渐显露,相继退出历史舞台。

      与此同时国家对包括宪法、税法等一些已有的重要法律先后进行了补充、完善;一系列新制定的法律相继出台。从1989年到现在,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就颁布实施了十多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等法律法规分别对生产过程和施工过程产生粉尘污染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发展散装水泥今后应主要靠政策的引导、市场的机制,依靠法律法规来推动。如果眼睛还盯着改革开放前制定的“扶散费”政策,强调我国的“国情”岂不是和改革的精神相悖,其实也绝不会有利于今后散装水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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