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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将派督查组督查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

更新日期: 2006年10月16日 【字体:
  为了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宏观调控成果,检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落实情况,最近,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6个督查组,根据各地区前一阶段对新开工项目自查清理情况,对12个省区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依法进行督促检查。

  督查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银监会、统计局、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八个部门联合组成。近期,督查组将赴山东、江苏、河北、河南、安徽、四川、内蒙古、辽宁、浙江、吉林、江西、湖南共12个省区进行督查。

  督查组将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督查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国办发44号文件精神。包括: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了哪些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措施。二是地方新开工项目清理情况。主要是:是否严格按照清理的范围开展清理工作;是否严格按照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境评价、信贷政策、安全监管6类清理标准进行清理。三是对存在问题项目的处理情况。主要是: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是否责令项目暂停建设、限期整改,是否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四是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投资管理长效机制情况。此外,还要征求各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投资调控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开展好督查工作,根据国务院要求,10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了会议,对新开工清理督查工作进行了部署。预计督查工作将于本月底结束。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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