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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出口退税取消,对江苏散装水泥发展影响甚微

更新日期: 2007年08月24日 作者: 省散装办 来源: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字体: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平衡,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这次调低政策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取消553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二是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水泥出口退税列在第一层次,属于取消退税产品。

    水泥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势必影响我省水泥的出口,而在水泥出口总量中,散装水泥所占比例超过80%,因此,必将减少江苏散装水泥的发展总量。但据业内人士分析,这种影响是微乎其微,一是散装水泥出口量占全省散装水泥总量的比重较低。2006年全省散装水泥总量为6563万吨,其中出口量为535万吨,仅占总量的8.15%,今年的比重更将趋低,1—5月份散装水泥的出口量占散装水泥总量的比例为6.58%;二是政策力度加大。国务院[2005]21号文件要求,“从使用环节入手,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在日前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中指出:“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鼓励水泥掺废渣。继续执行‘限制袋装、鼓励和发展散装’的方针,完善对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继续执行对掺废渣水泥产品实行减免税优惠待遇等政策,进一步推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措施,保持中国散装水泥高速发展的势头”,6月6日,商务部等六个部门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的颁布实施,将更加有力的推动我省散装水泥快速发展;三是目前我省重点抓好占水泥用量40%的农村用散市场,通过“农村发展散装水泥达标县”的创建,也将进一步提高农村的散装水泥使用率。所以,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江苏的散装水泥将继续保持稳中有升的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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