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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将叫停水泥业传统营销方式

更新日期: 2007年09月18日 作者: 周灵静 来源: 中国建设报 【字体: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该法将于近日正式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会对水泥行业的传统经营习惯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影响1:将影响谋求区域垄断的大型水泥集团的“战略目标”

    基于区域市场“领导者”(事实上的垄断者)的“战略目标”,将会在未来遭遇到《反垄断法》的无情阻击。谋求区域垄断,一直是部分大型水泥集团力图实现的“企业战略”,目的是在这些区域获得“定价权”,提高区域市场的“议价能力”。《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在未来必然会对那些获得区域“定价权”的企业,实施法律制约。那么,与其说到时候“犯法”,还不如现在就要控制一个“适度”的目标。

    影响2:对目前流行的“行业自律”是当头棒喝

    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支持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做大做强。

    而自从2000年以来,我国水泥行业不少的区域市场,由于产能过剩、水泥价格在竞争中不断下降,导致企业亏损过半,比如当年的新疆市场、浙江市场;有的市场则是垫资严重、客户诚信出现了严重危机,如前两年的北京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大中型企业,不断组织召开“行业自律”会议,目的就是研究如何把价格“涨起来”。在行业自律行为活动中,不少的地方水泥协会的人员也加入其中。大部分地区水泥企业的“行业自律”会议之后,都成功出现“集体涨价”的“局面”。

    浙江水泥也曾经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行业自律”协调工作,但是该市场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市场,因而一直未能如愿。前不久,杭州出现了建立“联合销售公司”思路,目的是实施统一销售与统一定价,以期改变浙江水泥市场由于产能过剩而出现价格不断下滑导致企业盈利水平下降乃至亏损的局面,尽管这一想法还未实施,实际上也与《反垄断法》相抵触。

    当然,《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并落实到水泥行业,还有一个过程。所以,该法律还会对水泥行业的营销行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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