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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严控水泥等新增产能

更新日期: 2013年10月08日 来源: 兰州日报 【字体:
摘要:《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征求意见稿)公布,主要内容向社会各界公示,并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制定地方性的、符合兰州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四城区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项目。


    五、保障措施

    65.组织领导保障。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市大气污染治理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推进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市县区联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坚持政府季度调度和冬季采暖期周调度会制度,建立市县区及县区各部门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模式,各县区尤其近郊四区进一步深化网格化管理,做到监管内容全方位、管理范围全覆盖,形成全市治污“一盘棋”的大格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牵头和责任部门以及各县区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和奖惩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和措施到位。

    66.法律法规支撑。根据国家和地方性环保法律法规及“谁污染、谁治理,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和油气回收项目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治理,对拒不治理的企业和单位,采取高限处罚、媒体曝光、不予环保核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取消企业一切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限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等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制推进污染治理。

    67.环境执法保障。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联动执法、市县区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介入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依规问责。

    68.治污政策扶持。在工业企业搬迁方面,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土地的出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类别,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由财政部门按75%至85%不等比例向搬迁企业予以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建设和发展。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企业原址界内土地出让收入按85%列支搬迁企业,用于土地供应成本,搬迁企业应承担的土地熟化成本,新区项目建设和职工安置;原址土地实行收储的,由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与搬迁企业协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后,全额列支企业,用于新区项目建设和职工安置。在落后产能和“黄标车”淘汰方面,争取国家和省上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支持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改造;在争取国家和省上老旧汽车报废补贴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的扶持政策,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在燃煤锅炉治理改造方面,在督促改造单位自筹、加大财政补助的同时,允许改造单位燃煤锅炉房土地变性为公共商业用地,以土地增值部分弥补治理改造资金;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

    69.多元资金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探索社会公益性环保基金和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引领导向作用,自2014年起,市县区财政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亿元,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用于大气污染治理。

    70.治污技术支撑。拓展工作思路,在全国范围内充分借助智力支持,深化与环保部、中国环科院及大专院校合作的《兰州大气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研究》课题研究,适时组织大气环境治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兰州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把脉会诊、献计献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和工作指导,使污染治理工作更加科学化、更具针对性。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将监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1.网格监管机制。引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主城区按照区、街道和社区划分为多个大网格,按照楼院划分为小网格,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网格长,居民代表、驻区单位、商户代表担任网格员,对低空面源污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

    72.应急预警响应。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和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将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据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止室外活动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落实责任主体,并适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73.绩效考核机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县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区和企业。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指标作为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考核,对年度目标月总结、月汇报,对半年性目标任务周总结、周分析、周汇报,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74.督察督办机制。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各级各部门治污工作进行督察督办,盯紧县区和部门的工作进度、时限要求,对环境立法、燃煤减量、尾气达标、扬尘管控、生态增容和空气清新及网格化管理等工作要每半月进行一次督察督办,督促县区和部门落实责任、落实任务。督查情况每半月直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责任单位整治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市委、市政府向牵头和责任单位发出黄牌警告;对工作进展缓慢、进度严重滞后于时间要求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调整,对领导班子实行“一票否决”。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75.社会治污格局。地方政府统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省、市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辖区任务明确、项目清晰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强化企业施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落实大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降低排放总量,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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