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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更新日期: 2014年02月27日 作者: 张清华 来源: 燕赵都市报 【字体:

  日前,河北省出台《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疏堵结合化解过剩产能。

  河北将大力推进“6643工程”,其中,到2017年压减6000万吨水泥。

  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根据《方案》,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核准、备案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以超量或等量压减为前提,优化布局或退城进园等结构升级项目除外)。

  2014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未按照国土、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在建项目(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并登记造册。2014年6月底前,依据《指导意见》分类处理: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已经开工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确有必要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和环境承载能力要求的,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产能基础上,由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抄送省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查后提请省政府报国家有关部委;经国家确认的,补办有关手续,不予认定的一律不得续建,由所在地政府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的违规在建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对项目所在地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清理确认必须停建的,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主动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鼓励公民、企业实名举报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所有违规在建项目的处理结果,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清理整顿已建成违规产能

  2014年3月底前,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全面清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已建成违规产能(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对已建成违规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质监部门在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齐必要手续之后,依法受理其生产许可申请。将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疏堵结合化解过剩产能

  2014至2015年,全部淘汰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范围内的钢铁落后产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熟料和磨机)1800万吨,淘汰平板玻璃落后产能3000万重量箱。

  2016至2017年,适度提高淘汰标准,再压减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非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114万吨。

  2014年6月底前,通过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标准及施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政策,倒逼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产能退出市场;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必须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减量置换,并向社会公示;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产能减量置换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备案,建成后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先淘汰置换产能,后投产新建项目。

  鼓励退出产能跨区域置换

  《方案》提出,用足用好国家和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龙头企业,发挥产品、技术、资金、资源、区位等优势,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实施兼并重组,在压减产能的同时减少企业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实行开放性企业整合重组政策,支持省内外有实力的企业跨区域、跨行业重组。

  以减量调整为前提,引导钢铁产能向沿海临港和有资源优势的地区转移,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沿海临港和有资源优势地区的钢铁产能达到全省的70%以上;重点解决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围城问题,2017年底前完成唐山丰南渤海钢铁、石钢等钢铁企业的搬迁,逐步实现武安等地围城企业退城进园。

  探索建立产能指标交易机制,鼓励退出产能跨区域置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化解过剩产能方面的作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通过产能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引导省内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效产能向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优势企业转移,逐步形成河北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

  《方案》指出,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区域限批措施。加强对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和特别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予以关停。

  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生产企业使用土地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新增使用土地、岸线。不得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给予任何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善后处理和转型发展。

  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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